職業病的診斷按衛生部1984年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84]衛防字第16號)的規定,地級以上 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服務機構負責本地區的職業病診斷。凡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須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只有職業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職業病診斷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才予以承認,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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