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班職責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規定:5.強化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為切實抓好企業安全生產,增強領導和職工的安全意識,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2、部門領導帶班職責
2.1堅持生產工作與安全工作的“五同時”(是指企業的生產組織領導者必須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進行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的原則),模范地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對本部門的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2.2負責當日的現場安全檢查、督促和指導本部門的安全工作,解決安全方面的疑難問題,防范可能發生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2.3負責當日生產現場的安全監督、督促和檢查工作,有權對“三違”現象進行處罰,并停止其工作,對情節嚴重者,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2.4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
2.5要認真檢查人的、物的不安全因素,發現事故隱患必須按“三定、四不推”(“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定整改負責人。“四不推”是:查出的事故隱患,個人不推到班組、班組不推到車間、車間不推到廠部、廠部不推到上級主管部門)的原則處理;
2.6對當日發生的事故要組織對傷員的搶救,保護好現場并向上級部門報告,要參加事故的調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處理意見。
3、帶班要求
3.1安全帶班領導對當日安全工作直接負責,當日安全帶班值班領導,必須堅守崗位,按安全值班職責要求認真檢查現場安全工作,做好記錄;
3.2認真做好帶班記錄,把當天的安全工作遺留問題,記錄清楚。
考核
3.3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條例和辦法,保持本單位長期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
3.4在帶班過程中及時發現或報告事故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生;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
3.5對本單位“三違”人員能大膽管理,嚴格執行處罰規定,成績顯著。
對下列帶班領導實行處罰
3.6帶班記錄填寫簡單不認真,每發現一次罰20元;
3.7安全帶班領導不檢查、不履行職責,忽視安全生產,造成事故,應承擔安全責任,接受上級部門的追查和處罰;
3.8對本單位“三違”人員不制止不按規定處罰,每發現一次,罰50元。
4形成的值班記錄
4.1值班排班表 無編號
4.2值班記錄 無編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