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規范職工安全生產行為,倡導標準化作業,杜絕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現象,保障職工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確保生產經營活動安全、有序地進行,特制訂本制度。
2、適應范圍
適用于全廠職工和來公司從事外協有關單位的所有作業人員。
3、引用文件、術語定義
3.1違章行為一般包括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尚未發生操作、設備、人員傷害的事件。
3.2違章作業是指違反已成文的規章制度或各項臨時性正式規定的作業。
3.3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技術標準的指揮行為或造成他人違章作業的指揮行為。凡按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由有關領導研究措施、作業規定或親臨指揮,卻有意回避、推卸責任、不聞不問而險些造成事故的行為,視同違章指揮。
A類違章行為一般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傷事故的違章行為。
B類違章行為一般指可能造成重傷事故的違章行為。
C類違章行為一般指可能造成輕傷事故的違章行為和不構成人身傷害的一般違章行為。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60號,303號修改自2016.7.1實行)
4、職責
4.1安全管理員負責公司安全生產的日常檢查和組織各類安全大檢查、對檢查發現和接收到的違章信息進行核實和提出處理意見。
4.2辦公室負責對處理意見進行審核并通報。
4.3各部門負責本單位職工違章檢查控制、考核、登記。
4.4生產班組負責始終把“守規章、糾違章”作為班組安全工作重心、對班組人員的違章進行批評教育、考核、登記。
5、管理程序
5.1為體現“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原則,除對事故按事故管理制度考核外,對各類違章按其危害程度劃分為A、B、C 三類(見《常見違章行為分類考核細則》),并根據不同類別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考核。
5.2按照違章違紀分類和扣分標準,對違章違紀人員累加積分考核,動態監控,每月公布一次,每年為一個考核周期。
5.2.1積分考核管理由安全管理員統一負責,并建立積分管理臺賬和違章違紀人員檔案,專人負責積分登記,定期公布積分考核情況。對達到警戒線的個人立即通報并采取相應措施。
5.2.2考核范圍包括全體干部員工。
5.2.3考核辦法:
(1)年度內積分累計達到8分者,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幫教,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年度內積分累計達到12分者停止其工作,并由所在單位進行不少于3天幫教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上崗后由所在單位制訂重點監護措施,安排人員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3)年度內積分累計達到16分者停止其工作,離崗培訓7天。經公司有關部門、所在單位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經公司高層研究決定是否上崗,如同意其上崗,在三個月內必須每周向EHS部上報近期表現,由所在單位安排人員對其進行重點監管。
(4)年度內積分累計超過20分以上者,經公司高層批準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直接辭退。留用者停職30天,重新按照新職工培訓程序接受培訓,并給予不少于三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出現“三違”的直接予以辭退。
(5)因違反安全規程部分受到扣分處理的員工,積分累計達到10分以上者,同時接受工傷人員陪護、事故現場教育和事故案例考核等警示教育。
5.2.4積分年度內重復計算,即積分達到等級就接受相應處理,接受處理后原有積分年度內繼續累計,不予取消。
5.2.5員工在2個月內被查處2次或2次以上相同一般違章行為的,從第2次起給予加倍扣分處理。
5.2.6對查處違章違紀行為的,如落實不清責任人,對責任崗位負責人扣除相應積分;如查處的違章違紀行為涉及多名責任人員的,所有責任人員均扣除相應分數。
5.2.7對積分統計情況由安全管理員定期匯總張榜公布
5.2.8有關安全一票否決除執行公司原有規定外、對職工違章積分達16分的崗位,取消年度評優資格;違章積分達30分的部門,取消年度評優資格。
6、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6.1安全生產獎勵臺賬 編號:AQJL-07-15
6.2違章處理記錄臺賬 編號:AQJL-07-16
7、附記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