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量與事故
近代工業的發展起源于將燃料的化學能轉變為熱能,并以水為介質轉變為蒸汽,然后將蒸汽的熱能轉變為機械能輸送到生產現場。這就是蒸汽機動力系統的能量轉換情況。電氣時代是將水的勢能或蒸汽的動能轉換為電能,在生產現場再將電能轉變為機械能進行產品的制造加工。核電站則是用原子能轉變為電能的。總之,能量(energy)是具有做功本領的物理元,它是由物質和場構成系統的最基本的物理量。
輸送到生產現場的能量,依生產的目的和手段不同,可以相互轉變為各種形式。按照能量的形式,分為:
1. 勢能(Potential energy);
2. 動能(Kinetic energy);
3. 熱能(Heat energy);
4. 化學能(Chemical energy);
5. 電能(Electric energy);
6. 原子能(Atomic energy);
7. 輻射能(Radioactive energy):
8. 聲能(Sound energy)
9. 生物能(Biological energy)
1966年美國運輸部國家安全局局長哈登(Haddon)引伸了吉布森(Gibson)1961年提出的下述觀點:“生物體(人)受傷害的原因只能是某種能量的轉換”,并提出了“根據有關能量對傷亡事故加以分類的方法”。他分為兩類傷害,見表2-l、2-2。
Haddon提出了關于防止表中的能量破壞性作用的處理原則順序。
表2-1 第1類傷害的實例:這些傷害是由于施加了超過局部或全身性傷閾限的能量引起的

2-2 第2類傷害的實例:這些傷害是由于影響了局部的或全身性能量交換引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