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準以任何理由違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禮品;嚴禁借婚喪嫁娶等事宜收斂錢財。
2、 不準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由監察對象支付費用的娛樂、健身、旅游等活動;嚴禁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
3、 不準以任何形式從事安全生產評價及其他中介活動,或收取中介機構提供的錢物。
4、 不準違反規定向監管監察對象集資、攤派、拉贊助、推銷產品、索要錢物、接受饋贈或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謀取私利。
5、 不準到被監管監察單位報銷應由本單位或個人支付的費用。
6、 不準濫施行政處罰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
7、 不準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私自處理、留置罰沒財產。
8、 不準徇私枉法,包庇、縱容違法違規單位和個人或對監管監察對象故意刁難和打擊報復。
9、 不準在生產經營單位入股“分紅”或提供有償技術咨詢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