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頒布的《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之后,衛生部修訂的《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也于2012年11月分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與衛生部網站公布。連日來,有關職業健康檢查管理的問題引起了各主要媒體與廣大網民的高度關注,這項工作管理的重點與難點究竟在哪兒?
重在細化監管職責與用人單位主體責任
許多媒體在評論中指出,依據新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和中央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國家安全生產監管總局與衛生部分別在這兩部規章中,突出并細化了各自的監管職責,以及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的主體責任。
如“辦法”在總則部分,明確了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健康監護的主要內容、對用人單位及職業健康監護機構的要求等內容;用人單位責任部分,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制定計劃、落實經費、選擇職業健康監護機構、向健康監護檢查機構提供資料,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醫學隨訪,針對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采取措施情況、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職責部分,由于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資質認定、監督管理等職能在衛生行政部門,“辦法”只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職責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監督管理部分明確了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權利,并對執法人員提升業務水平、秉公執法、保守企業秘密等作出了具體規定;法律責任部分,對用人單位、行政執法人員違反“辦法”的行為作出了具體的處罰規定。
“征求意見稿”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修改原則和精神,對自2002年3月28日衛生部公布、同年5月1日起施行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予以修訂。修訂重點突出了以下主要內容。
增加多項方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規定。一是為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充足、便捷的職業健康檢查,針對部分縣(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數量相對不足的情況,增加了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設置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規定。二是強化政務和院務公開,增加了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向社會公布本區域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名單、地址和工作程序等規定。三是為維護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增加了勞動者要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給予檢查的條款。四是為方便用人單位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增加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開展外出體檢的條款,并將備案規定為每年一次。五是為方便勞動者就診和檔案保存,增加了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為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發放居民健康卡等規定。
細化并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監管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管,規范職業健康檢查行為,提高服務質量,一是增加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資質申請條件、行政審批、延續、變更、注銷等的具體規定。二是進一步細化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各項職責和責任。三是增加對職業健康檢查醫師和主檢醫師條件、職責、培訓和考核的有關規定。四是增加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規范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工作的規定,包括簽訂委托協議書、告知用人單位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出具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等。五是增加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監管原則、監督檢查內容和監督檢查頻次等規定。六是增加社會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監督機制。七是增加對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未履行告知、報告、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等職責的法律責任規定。
依法依職責對涉及用人單位的有關條款進行調整。刪除了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有關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的內容。按照《職業病防治法》,保留并細化對用人單位應當提供職業健康檢查所需資料的規定。
難在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落實
易安網友在評論中認為,衛生部起草的“征求意見稿”比原《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更加規范,更加嚴格,有利于檢查工作,也有利于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和維權,但關鍵在于能否監管到位。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畢竟不同于國務院頒布的法規條例,而職業健康的監管還涉及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合同監管、工傷保險監管等,也涉及各級工會組織的群眾監督。易安網友“楊玲”認為,在一些企業,職工自主要求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能否落實,還存在問題。網友“攝子良”認為,在國有單位可能會落實,但對私企如沒有強制性監管措施,兩部規章就可能化為空談。
2012年11月22日,新華網的評論《勞動者有自我要求進行職業健康檢查的權利》指出,2009年發生的“開胸驗肺”事件令人記憶猶新,由于用人單位不配合,患了塵肺的工人無法到職防所進行鑒定,而其他綜合類醫院又無權對職業病進行鑒定……
從以往的事件來看,如果僅把職業病鑒定的“蓋章權”交給有限的一個或幾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就難以排除用人單位想方設法制造障礙的可能性。所以,“征求意見稿”應規定:如果兩家以上三甲醫院的檢查結果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結論相悖,勞動者可直接找上級部門投訴,要求調查。
中廣網在同日發表的《職業健康檢查單位承擔費用專家稱難度大》一文中引用專家的評論指出,原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學院教授宋文志認為,“征求意見稿”中規定,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都要由用人單位承擔,具體落實難度很大。要求老板掏錢來為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他肯定是不高興的。所以,需要企業提高責任意識。
北京至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時福茂通過媒體告訴廣大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導致的職業病,如屬于現行《職業病目錄》規定的10大類115種之中的,要通過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如對診斷不服,可再進行職業病鑒定,鑒定完之后憑鑒定證明再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科申請工傷認定,如得到確認就會給你一個工傷證。然后憑工傷證再去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等級鑒定,鑒定之后就會給出一個“賠償標準”,再憑“賠償標準”到勞動局社保中心核保領錢。如單位不配合、或者不給你支付,則可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職業健康檢查重在合力監管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總書記、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在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發表講話中強調:“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國《憲法》中關于“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的規定,是我國安全生產立法的依據。所以,兩部門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規章的生命也在于落實。
2012年11月21日,《法制晚報》評論員龐嵐在《職業健康檢查還要重視“防守”》一文中指出,從降低職業病發病率、保障勞動者健康的角度來說,更重要的工作顯然還有很多。如在企業招工、生產等環節,相關部門理應提前介入,嚴格審核有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合同,有沒有事先告知可能存在的職業風險,有沒有給職工上工傷保險,生產過程中有沒有防護措施等,只有把這些防患于未然的工作做好了,職業病發病率的高發態勢才會緩解。
2012年11月22日易安網作者劉方團的《開展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應確保“六個到位”》一文建議,安監部門應加強與當地衛生和勞動部門的聯系,以形成監管的合力,確保監管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