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健康檢查是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的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勞動者的健康狀況,發現職業禁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目的在于及時發現勞動者的健康損害;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是為了解勞動者離開工作崗位時的健康狀況,可幫助企業分清健康損害的責任。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應與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書,統一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也可持單位介紹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周期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確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235)等規定確定。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書面告知勞動者。根據《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的規定,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在職業健康檢查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包括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報告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檢查總結報告,書面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書面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監護項目還包括離崗后健康檢查、應急健康檢查。若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具有慢性健康影響,所致職業病或職業腫瘤常有較長的潛伏期,脫離接觸后仍有可能發生職業病,則需進行離崗后的健康檢查。應急健康檢查針對的是可能產生職業性傳染病的作業以及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