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制訂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哪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用人單位要將職業衛生管理作為一項制度加以建立和完善,包括:
(1)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制度;
(3)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4)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5)發生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時的應急處置制度等。
用人單位還應當針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具體崗位,建立具體的操作規程。
什么是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是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活動中形成的文字、資料、圖紙、照片、報表、錄音帶、錄像、影片、計算機數據等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基本情況;
(2)職業病危害因素分布;
(3)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檢測、評價結果;
(4)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置、運轉和效果;
(5)職業健康檢查的組織和檢查結果及評價;
(6)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等內容。
什么是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是勞動者健康變化與職業病危害因素關系的客觀記錄,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的重要依據之一。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內容應當完整簡要,能夠連續、動態地觀察勞動者健康狀況。主要包括: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相關個人健康資料。
為什么要進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
進行經常性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是保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一項重要措施。
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既包括用人單位實施的日常監測,又包括經過資質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定期檢測、評價。
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由誰保障投入?
《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占、挪用,并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第一責任主體,用人單位對職業病防治的資金投入,是確保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受到保護、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的物質保障,是落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什么是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職業病防護設施,是指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一切措施。包括用于防塵、防毒、防噪聲、振動、防暑降溫、防寒、防潮、防非電離輻射、防電離輻射、防生物危害、人體工效學等職業病防護設施、工程技術、個體防護用品等。
所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有效”,是指用人單位所采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能夠真正起到防治職業病的作用。
什么是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勞動者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治職業病危害,有效地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個人用品,如耳塞、防塵或防毒口罩等。
用人單位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能夠真正起到防治職業病的作用,且配發數量足夠,并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公告欄應包括哪些信息?
(1)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2)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勞動者可從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公告欄獲得以上信息,以了解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預防控制及救援措施,自覺地執行有關制度和規程,加強自我保護。
對于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對勞動者進行警示?
用人單位對于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配置什么應急救援設施?
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應當:
(1)設置報警裝置;
(2)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3)沖洗設備;
(4)應急撤離通道;
(5)必要的泄險區。
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泄險區都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醒目易找。設備應取用方便,且不妨礙工作。
用人單位應如何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
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應當:
(1)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
(2)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
(3)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4)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和定期檢測、評價有何區別?
(1)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用人單位自行進行的日常監測,由用人單位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監測人員應當接受過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具有監測能力,監測項目和頻次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2)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檢測。定期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是由用人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的監測、評價,最后形成完整的報告書,其結果可以作為職業病診斷、鑒定的依據之一,也可以作為職業衛生監管部門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和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
用人單位應如何處理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
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中發現工作場所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用人單位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如果仍然達不到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職業病危害因素經治理后,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業。
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應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勞動者從事接觸可能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的作業時,應注意什么?
(1)認真閱讀設備的中文說明書;
(2)查看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3)了解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勞動者從事接觸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時,應注意什么?
(1)首先應認真閱讀中文說明書,了解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
(2)查看產品包裝,注意警示標志和說明;
(3)查看貯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所設置危險物品標志,或者放射性警示標志。
勞動者發現可能使用了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時,應如何處理?
當勞動者發現作業現場可能使用了致職業病的設備或材料時,應與用人單位確認是否是使用了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者材料,如果是,建議停止使用。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使用,勞動者有權拒絕作業,或向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國家明令禁止的名錄中不僅包括設備和材料,還包括一些落后的生產工藝。如國家發改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先后三次發布《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也分三批公布了《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國家有關部門還公布了《禁止或者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限制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和禁止進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目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