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預防方面的義務
工傷預防的責任主要在單位。根據《安全生產法》和《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面的主要義務有:(1)取得或者達到相應的安全、衛生生產條件;(2)項目設計評估中需包括安全、衛生方面的內容;(3)保證安全、衛生生產的資金投入;(4)制定安全、衛生生產的應急預案和措施;(5)負責安全設備的配置與維護;(6)配備符合條件的安全、衛生生產管理專職人員;(7)提供安全、衛生防護用品;(8)落實特種作業人員的持證上崗;(9)設置安全、衛生警示標志;(10)進行安全、衛生生產的培訓教育;(11)在上崗前事先告知職工有關安全、衛生危害的情況;(12)做好職工宿舍的安全、衛生工作;(13)做好特種設備、危險物的安全生產;(14)對職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
職工在預防方面的義務和權利
在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危害方面,與用人單位相比,職工承擔的義務要輕一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職工在這方面的職責主要包括:(1)遵守單位有關安全、衛生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2)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3)接受安全、衛生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相關知識,提高安全、衛生生產技能;(4)發現安全、衛生生產隱患,及時報告。而職工在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預防方面的權利是全方位的,包括:(1)參加工傷保險,依法享受相應待遇;(2)有獲得生產危險情況的知情權;(3)有批評、檢舉、控告權;(4)參與單位的民主管理,有改進工作的建議權;(5)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和強制冒險作業;(6)在緊急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7)有獲得安全、衛生生產的教育培訓;(8)有權獲得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服務;(9)有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防護設備等。
職工發生工傷單位要及時報告
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局提醒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對受傷較輕的,可以到本單位的內部醫療機構進行簡單處理;但對傷害嚴重的,應當將傷者盡快送到附近有相應處理能力的醫療機構進行搶救。一方面,用人單位的搶救要搶時間,以滿足緊急救治工傷職工的需要;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在運送傷員時,一定要講究方式方法,運用科學的衛生防護手段和技術,使傷情得以控制,而不加重病情。此外,根據相關規定,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