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2)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3)采取防治管理措施;
(4)為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
(5)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逐步替代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
(6)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7)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8)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轉狀態;
(9)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10)知悉所采用的工藝、技術、材料產生的職業危害,因隱瞞危害而采用的,對后果承擔責任;
(11)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如實告知勞動者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防護措施、待遇;
(12)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
(13)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1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婦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