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認識。當前應該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精神,各級政府應將職業病預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用人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標準。要制定規劃,有計劃地改善職工的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勞動者依法享有獲得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國家應保障其權益不受侵害。
2、認真做好前期預防工作。工作場所必須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職業衛生要求。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必須進行職業危害評價,并向有關部門提交預評價報告,提出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理措施。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運行、使用。
3、國家對從事放射性及高毒等作業實行特殊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換給沒有職業衛生防護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個人。
4、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治用品。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必須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和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原材料的,除提供中文說明書外,產品包裝應當有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5、用人單位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制定職業衛生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必須建立健康監護檔案,記錄其職業病接觸史和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同時,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6、用人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7、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危害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