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什么樣的人可以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
勞動者本人及家屬、企業、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法院、公安部門可以申請診斷。
問題2:到什么地方進行職業病診斷?
在工作單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申請診斷。《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1988年4月2日)第九點規定,“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
問題3:什么樣的機構可以進行職業病診斷?
從事職業病診斷機構必須由衛生廳頒發的職業病診斷資質許可證方能進行診斷,診斷資質可分為放射病、塵肺、中毒、物理因素疾病及其他職業病等。此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 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醫療衛生技術人員;
(三) 具有與開展職業病診斷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 具有健全的職業病診斷質量管理制度。
因此,勞動者在申請診斷時應當注意診斷機構是否具備某種職業病診斷資質。山東省職防院是全省唯一具備所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機構。
問題4: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向診斷單位提供什么材料?:
原則上要求提供以下資料
(1)職業史、既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6)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問題5:如果工作單位不出具職業接觸史,應該怎么辦?
依據《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衛法監發〔2003〕350號),規定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2人以上)材料、其他證據如廠牌(工作證)、工資單、保險證明等,衛生監督機構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診斷原則進行診斷或鑒定。
建議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兩種途徑獲得職業史材料:(1)法律手段:委托律師進行調查,獲得有關人員的證明材料。(2)行政手段:到當地衛生監督部門投訴,衛生監督部門進行調查獲取證明。
問題6:如果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如何申請鑒定?
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山東省職業病鑒定機構設在省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研究院。
問題7:職業病鑒定時,對于那些專家當事人可要求回避?
當事人可以從專家庫中選擇專家,選擇專家采取回避制度。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是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二)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利害關系的;(三)與職業病診斷鑒定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