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作業是企業中常見的作業之一,其墜落事故時有發生。高處墜落的致因有多種多樣。比如,當操縱職員在離地面很高的位置,即使是在高10m處施工,假如四周是封閉的或者防護措施很有效,也不會發生墜落事故;反之,假如缺少防護措施,即使是在離地面僅2m左右的地方施工,也會失足墜落,導致職員傷亡的嚴重后果。
所謂高處作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1993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因此,在一般企業中,特別是在建筑施工企業,這個概念涉及的范圍是十分廣泛的。凡在離地面2m以上處進行作業,即使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縱,都可認定為高處作業。
在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中,要根據建筑企業施工的特點,對建筑物和構筑物結構范圍以內的“臨邊”,以及攀登、懸空作業等均應作為高處作業來進行安全防護,確保操縱職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然而,在個別企業中,由于對于高處作業的危險性熟悉不足和防范措施不到位而帶來的事故教訓是極其沉痛的。在內蒙古包頭市,有一家以生產民用耐火材料和陶瓷制品為主要產品的耐火器材廠,其安全治理制度比較健全,技術設備也比較先進的。但是,就在這樣一個條件較好的企業中,由于車間治理職員和工人忽視了高處作業的特點和危險性,結果導致了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造成了1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該廠粘土磚車間由于擴大生產,需要將車間旁邊的兩間平房拆除。車間主任將這一任務交給維修班。由于要拆除的平房只有2.5m高,所以維修班的操縱職員,包括車間主任在內都沒有把這個作業視為高處作業,因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維修班的操縱職員既沒有佩戴安全帽,也沒有系安全帶就上房干活了。在維修工龐某站在2.5m高的墻上進行拆除作業時,忽然一腳踩空,頭朝下重重的摔了下往,導致顱骨骨折。眾人固然急速將已是人事不省的龐某送往醫院搶救,但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而死亡。龐某年僅27歲,留下妻子和剛剛2歲大的兒子,給其家庭帶來了巨大的不幸。
在這起事故中,假如車間主任在給維修班布置任務時,能夸大此作業的危險性,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這起事故就不會發生;假如維修班的操縱工人能夠系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等,也不會有此慘劇的發生。
這起不該發生的事故告訴我們,在進行高處作業時,應該結合工程特點,相應地制定各種安全防護技術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每個工程項目在編制施工方案時,要盡量采取地面作業,減少各種高處作業;對所涉及到的所有高處作業都要編制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護設施。
2.施工負責人應加強安全治理,對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明確職責。施工前,應該由單位工程項目負責人,詳盡地向有關職員做好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者,不得進行施工。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能投進使用。
3.高處作業職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職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者,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職員在作業時,一定要嚴格遵守各項勞動紀律和安全操縱規程;衣著要留意輕便靈活,腳下要穿軟底防滑鞋,嚴禁穿拖鞋、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
5.要將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設備、工具等堆放平穩,妥善保管,不得妨礙通行和裝卸,防止傷人
高處作業基本安全要求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對產業與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構筑物施工時,高處作業中臨邊、洞口、攀登、懸空、操縱平臺及交叉等項作業,以及屬于高處作業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施工的安全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高處作業的基本安全規定
1)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須列進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2)單位工程施工負責人應對工程的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制。施工前,應逐級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及交底,落實所有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未經落實時不得進行施工。
3)高處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和各種設備,必須在施工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方能投進使用。
4)攀登和懸空高處作業職員以及搭設高處作業安全設施的職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及專業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并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
5)施工中對高處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發現有缺陷和隱患時,必須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必須停止作業。
6)施工作業場所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應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處作業中所用的物料,均應堆放平穩,不妨礙通行和裝卸。工具應隨手放人工具袋;作業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應隨時清掃干凈;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物均應及時清理運走,不得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傳遞物件禁止拋擲。
7)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冷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遇有六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狂風雪及臺風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加以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