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幾年來,圍繞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問題,法學界進行了激烈的爭論。2003年10月28日通過并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既反映了此前法學界爭論的結果,同時又引發了新一輪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歸責原則,損害賠償的額度如何把握;而爭論背后所反映價值理念則是效率與公平何者優先的問題。筆者認為,效率與公平都是當今中國社會不可或缺的價值追求,不可在強調一種的價值追求的情況下,忽略另一種價值的重要性。而現存的法律制度資源也為我們協調這兩種價值的沖突,提供了現實的可能性。本文的論證分析引入了經濟學的方法,這不僅因為在效率的分析問題上,經濟學的方法是最具有工具價值的,而且因為公平問題也已經成為現代經濟學關注的一個主要問題,并對此也有相當深刻的分析探討。本文除前言之外,共分五部分展開論述。即:一、分析侵權法作為一種利益分配機制與侵權法的價值選擇之間的關系;二、具體分析不同的歸責原則與賠償額度對效率價值與公平價值實現的影響;三、分別考察《民法通則》、《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三部法律在歸責原則和賠償額度問題上的規定沿革,探尋其立法的價值與實現的效果;四、作者提出自己對于在交通事故中如何進行制度設計以協調效率與公平兩種價值的矛盾。最后是全文的總結。
一、侵權法的價值選擇:效率與公平
?。ㄒ唬┣謾喾ǖ睦娣峙涔δ芊梢幏兜膬热菥褪菣嗬土x務,權力和義務的背后是利益。因此,可以說,法律規范的功能就在于對于利益的分配。依據法律規范享有權利的人是利益的享有者,依據法律規范負擔義務的人則是利益的被剝奪者.侵權法是關于因侵權行為的發生而導致的損害如何進行分配的法律規范的集合體,其功能也是解決對于利益的分配問題。只不過這里的利益是一種負利益、消極利益。依據侵權法律的規定,一但某一侵權損害發生后,損害的結果,就將依據一定的分配規則(歸責原則)被分配給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承擔。侵權法的決定消極利益(損害)分配的規則在我國的《民法通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不同的分配原則會導致不同的利益分配結果。至于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所承擔的消極利益(損害)的大小范圍等量的規定性,則是由侵權法關于損害賠償額度的規范來調整的。這又包括全額賠償、限額賠償和適當的賠償。賠償額(向對于受害人來講,就是因其過失而導致的賠償額減損)是對損害負有預防義務的人進行預防與不預防的利益計算的依據,賠償額(賠償額減損)大于預防的成本,預防義務人就有預防的動力,否則就缺乏預防的動力.
(二)侵權法利益分配的效率問題就侵權法而言,效率就是預防損害的資源支出與在此預防損害的措施下所發生的損害所導致的資源浪費之間的比值.有效率的侵權法律制度,總是那種尋求在一定的社會資源條件的約束下,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害發生,從而最大限度的減少社會資源浪費的法律制度.由于在最常見的情況下,侵權行為的發生是私主體進行創造性社會活動的負產品,所以,也可以這樣說侵權損害的發生實際上是社會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必須不得不容忍的一種犧牲。在一定的社會資源條件約束下,我們可以把這種發展帶來的負產品限定在一定的范圍內,但不可能完全消除。
正如同在社會創造性活動中,對于積極產品的收益的分配會影響從事創造性活動的私主體的創造積極性,進而影響社會創造性活動的成果一樣,對于消極產品的分配也會影響私主體的預防事故發生的積極性,進而影響侵權法預防機制的實際效果。既然,最大限度利用現有資源條件減少事故的發生是我們社會健康發展所必需的,那么,在侵權法的立法與司法中效率問題也就是我們必須予以考慮的。正如為了充分發揮私主體的創造積極性,必須關注對于積極產品的分配規則的選擇一樣,要發揮私主體在創造性的活動中,積極預防事故損害發生的積極性,也必須關注侵權法的歸責原則與賠償額度的確定問題。從效率的價值追求出發,我們應該通過適當歸責原則的選擇和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以達到在現有的社會資源許可的限度內,最大程度的減少損害事故的發生。
?。ㄈ┣謾喾ɡ娣峙渲械墓絾栴}公平的含義具有多種的解釋,從侵權法領域發生的爭論看,公平的含義主要涉及到兩種解釋。公平的第一種含義是與過失相關的,有過失就承擔責任,沒有過失就不承擔責任;過失較大,就承擔較大的責任,過失較小,就承擔較小的責任。這與積極性創造活動中積極利益的分配—按勞分配的原則相似,此處的過失,就是一種負貢獻。這種與過失相關的公平觀念,為一定范圍的社會公眾所認可,用一句中國的俗語來說,就是“種瓜得瓜,種豆得豆”。這一種意義上的公平觀念,與侵權法的效率價值是不相沖突的,相反,它是效率價值為社會一般公眾所接受后,所形成的一種公平觀。公平的第二種含義是與過失無關的,它只關注侵權損害給與受害人造成的結果,尤其是對于人身造成的損害;或者對于受害人造成的巨大的財產損害,以至受害人無法在此損害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下生存的基本條件無法保障。這種公平觀,源于人類對于同類的憐憫本能,一種人道主義的崇高的情感。這種公平觀念,要求對與侵權損害的受害者提供起碼的救濟,而不管這個受害者是否有過失,是否盡到一個社會人應盡的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這樣一種公平觀,是與侵權法的效率價值的實現存在著矛盾的。因為侵權法的效率價值實現要求每一個社會人在進行創造性活動的同時,應預防與此活動有關的損害的發生,否則要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后果;而上述第二種含義的公平觀則要求應給與受害人以賠償而不管受害人是否有過失。本文所指的效率與公平的關系協調中的“公平”,是指第二種意義上的公平。
二、交通事故侵權的歸責原則與賠償額度問題
?。ㄒ唬┙煌ㄊ鹿是謾鄵p害的特點相比較于一般的侵權行為損害,交通事故侵權損害有著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是我們設計交通事故侵權的歸責原則與賠償額度應首先予以考慮的。概括的說,交通事故侵權損害的特點有兩點,其一、在交通事故損害預防的發生上,當事人雙方預防的義務具有不對稱性;其二、在交通事故對于雙方的損害上,則通常是一種單邊損害,即受害的一方通常是行人或者非機動車使用者。
1、關于損害預防義務的不對稱性。在機動車方與非機動車方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兩方當事人對于交通事故發生的預防行為所發生的作用是不同的。就非機動車方來說,其對于預防事故的發生所做只限于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就機動車一方來說,它是交通事故危險源的控制者,其對于預防事故的發生除了遵守交通規則之外,在對方當事人違章的情況下,他仍有可能及時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事故的發生。換言之,它可能有避免事故發生的“最后明顯機會”。因此,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一方相比,就負有更高的預防義務。這也就是在交通事故侵權中,我們不能僅僅以非機動車一方違章,機動車一方不違章,主張機動車一方免責。
2、關于損害承受者的單邊性。在機動車一方與非機動車一方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受害的一般是非機動車一方,這就引出了社會倫理的考慮。首先,受害人所付出的是身體的損傷,甚至是生命的代價。而在今天文明發展的程度上,對于人的尊重已獲得了廣泛的社會價值認可。其次,非機動車一方與機動車一方相比較,在經濟上往往處于弱勢地位,拋開對于弱者的同情是人類社會的重要倫理價值之外,傷殘者如何在經濟上能生存下去,死亡者的受撫養人與受贍養人如何在經濟上能生存下去也是社會必須予以考慮的一個現實的問題。
交通事故侵權的特點,一方面使我們在設計歸責原則的時候,應考慮讓非機動車一方負較大的預防責任,但決不能免除非機動車一方的預防責任;另一方面,我們不得不考慮對受害者提供救助,即便它有過失,但是對弱者的過度同情帶來的可能是不適當的強調賠償,以至為達成這種賠償,免除了受害者的預防損害發生的義務。
(二)不同歸責原則下的效率與公平問題。
依據歸責原則在交通事故侵權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的形式,歸責原則立法形式有以下幾種組合形式:機動車一方非機動車一方歸責立法形式(一)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歸責立法形式(二)無過失責任無責任歸責立法形式(三)無過失責任過失責任歸責立法形式(四)*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歸責立法形式(五)*無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說明:以上的排列形式是不考慮實質的內容,純粹形式意義上的組合。歸責立法形式(三)與無過失責任的價值追求完全背離,所以,實際立法中無此立法形式。歸責原則(四)存在形式邏輯上的矛盾,也不可能在實踐中存在。
1、歸責立法形式(一):雙方均采過失責任。
在交通事故侵權中,由于事故發生的誘因可能來自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或者雙方,所以,要將交通事故的發生降到約束條件下的最低點,就必須將預防損害的義務加之于雙方當事人,并在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預防義務的情況下,讓其承擔損害賠償的義務或者減損其損害賠償的權利,也就是所謂的雙方過失責任原則。一般而言,雙方過失由于使所有能以適當成本預防事故發生的當事人,都負有預防的義務,并以不利的后果(責任承擔)來督促其履行預防義務,所以是有效率的規則方式。但是雙方過失責任原則也存在一些效率和公平上的問題:首先,在雙方均無過失的情況下,發生的損害(意外事件的風險)是由受害人承擔的,既然作為現代文明產物的機動車的受益者是車輛擁有者,卻把這種文明產物帶來的風險讓無過失的非機動車一方承擔,這是違背社會最基本的公平理念的,更何況受害者往往是經濟社會里的弱者呢!其次,對于機動車一方采取過失責任,在某種程度上弱化了其預防損事故發生的積極性,導致了低效率。正如前面我們分析的,機動車一方作為危險源的控制者,在預防損害損害的發生中具有主導性的地位。即使在非機動車一方違章的情況,機動車一方仍有預防損害的“最后明顯機會”,仍有預防損害發生的義務。但是實際上,在“最后明顯機會”的情境下,機動車一方的盡到預防義務與否,是很難認定的,因此,過失責任客觀上就為機動車一方的卸責行為提供了便利,從而導致了預防侵權損害的低效率。第三、在非機動車一方有過失的情況下,他的損害將得不到任何的救濟,這在一個社會保障制度缺乏的社會里,將會導致很大的不公平。總的說來,雙方過失責任原則,所面臨的主要是公平的指責,而不是效率的指責。
2、歸責立法形式(二):機動車一方無過失責任,非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無論有否過失均不承擔責任)。
在這種歸責原則的立法形式下,由于交通事故損害的負擔必然落在機動車一方,換言之,交通事故的損害就是機動車一方的損害。在這種歸責立法形式下,機動車一方為避免損害的發生將盡最大限度的努力;但是,正如前面所分析的,交通事故損害的發生,還有來源于非機動車一方的原因,所以,非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規定,不能調動非機動車一方當事人的的預防事故發生的能動性,不利于在資源約束的條件下的最大限度預防損害的發生。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這種歸責原則的立法形式是低效率的。但是從弱者保護的公平理念出發,這種歸責原則的立法使受害者得到了充分、有效的補償,是公平的。
3、歸責原則立法形式(三):機動車一方無過失責任,非機動車一方過失責任。
這種歸責原則的立法形式,一方面給機動車一方宣示:無論如何,你將承擔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所以你必須盡最大限度的努力,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又向非機動車一方宣示:你的過失行為將使你承擔一定的不利后果。所以,相比較而言,這種歸責原則的立法形式是具有效率的。但是,這種效率可能被這樣一種情況所抵消,即非機動車一方在相信機動車一方會盡力預防損害發生的情況下,可能尋求某種違章的便利而不盡預防的損害的義務。另外,由于損害預防的發生,對于機動車一方來講,除了盡量提高注意義務意外,還有一種方法就是放慢車輛的速度,因為機動車的危險性是與其速度相關連的。在機動車的一方對于損害的賠償額度過大,而機動車一方又不可能通過單純的注意義務提高以避免損害發生的情況下,放慢車的速度利益就可能是一種選擇。但是,由此現代交通帶來的速度利益就可能被消耗殆盡。當然從公平的觀念來看,這種歸責原則的立法形式是基本上可以接受的,一方面,交通事故的意外的風險毫無疑問是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的,另一方面,即使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他也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賠償,這種賠償在一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的社會里,發揮一種類似社會保障的功能。
(三)效率與公平的協調。
效率與公平都是我們生活的社會中不可缺少的價值,但是在侵權事故歸損害賠償中,兩種價值又時時存在沖突的可能性,正如上文的分析中所指出的。所以,對于兩種價值的沖突就需要加以協調,所謂協調,就是在效率與公平之間尋找一個結合點,在該結合點,在尋求社會承認的公平合理限度內,謀求社會效率的最大化;或者在尋求社會資源約束的效率限度內,謀求社會公平的最大化。就交通事故損害的分配而言,效率與公平的協調可以在侵權法的體系內尋求解決;也可以在侵權法的體系之外,在社會立法的范圍內解決。
1、侵權法體系內對于效率與公平的協調。一般而言,過失責任原則有利于社會在現有的資源條件約束下,最大限度的減少侵權損害的發生。但是過失責任在交通事故損害中,會導致損害風險分配結果的不公平。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這種不公平,在歸責原則上,相對于機動車一方當事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對于非機動車的一方當事人則實行無責任原則或者過失責任原則。在非機動車當事人無責任原則下,受害人的賠償會得到比較充分的補償,但是導致了低效率。作為一種矯正,實行受害人的過失原則,在受害人的過失情況下,其請求損害補償的權利相應的減損,換言之,在侵權人無過失而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侵權人的賠償責任限定在一定的范圍,方不至于太大程度的影響效率。但帶來的問題是,減損的幅度很小,將會過分不利于機動車一方當事人,由此產生的后果,將使機動車一方的過度預防(比如放棄速度利益);減損的幅度過大,又不利于對于受害當事人的補償,起不到維護公平的目的。所以尋求一個合適的賠償幅度是很重要的。
2、侵權法體系外對于效率與公平的協調。正是由于在侵權法體系內的對于效率與公平價值的協調,往往會導致顧此失彼,所以,現代社會又尋求在侵權法的體系之外進行協調。這種協調就屬于社會立法的內容,包括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強制保險制度。這一方面,使損害的負擔由社會一定群體或者整個社會承受,減輕了機動車一方當事人的過重賠償責任,避免過度預防的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解決由于機動車一方當事人由于經濟困難,無法對受害人提供足夠的賠償的問題。
三、對于我國有關交通事故侵權法律法規的評析
有關交通事故損害侵權的法律目的及歸責原則與賠償額度選擇,在三部重要的處理交通事故損害侵權的法律法規中有著分別的規定,這三部法律法規在時間上先后排列,體現了我國立法機關、法學界、社會公眾對于交通事故侵權法律價值的認識的發展過程。這三部法律法規是:《民法通則》有關交通事故侵權的歸責原則的規定(全國人大1986年4月)、《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國務院1992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
?。ㄒ唬睹穹ㄍ▌t》的相關規定與評析1、立法目的:(該法第1條)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系,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2、歸責原則:(該法第123條)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3、賠償額度:未作出特別規定,根據第119條條的規定,應屬于全額賠償。但尚存在爭議。
4、評析:《民法通則》將保障私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作為自己的立法目的,這是符合大陸法系民法的權利本位這一基本理念的。就交通事故侵權關系來講,機動車一方和非機動車一方都是《民法通則》要保護的民事權利主體,因此都應該受到該法的平等的保護。但是,我國的《民法通則》的立法是在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私法社會化思潮已經成為民法的主流的背景下制定的,加之又是社會主義性質的民法,很強調對于弱者權益的保護.所以,在歸責原則上采取的是高速運輸工具的作業人承擔無過失責任,出故意導致損害事故發生以外,高速運輸工具的受害人無責任。而且并未對于高速運輸工具作業人的無過失情況下的賠償額度作出任何的限制。所以,該法將對于受害人的保護置于最重要的地位,是對于公平原則的最徹底貫徹。而對于效率的價值則極少考慮。
?。ǘ督煌ㄊ鹿侍幚磙k法》的相關規定與評析1、立法目的:(該法第1條)為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制定本辦法。
2、歸責原則:(第19條)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3、賠償額度:侵害人負全責,全額賠償;互有過失,按比例賠償。
4、評析:該法的立法目的有兩點:(1)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時責任者。關于第一點,從字面上看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一樣的,但是實際上,從它的歸責原則來看,實際上該法是在當事人抽象平等的意義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換言之,該法并不對于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一方給于特別的保護。關于第二點,該法強調了對于侵權事故事前預防的價值追求,換言之,該法重視通過法律責任引導當事人積極預防事故的發生。正是在此原則的指導下,該法嚴格以當事人雙各自的過失大小確定責任的負擔。在效率與公平的問題,該法強調效率,而不顧及結果的公平。正是作為對這種立法價值趨向的進一步發展,一些地方的交通事故處理的規章,更進一步規定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由于非機動車一方的單方違章造成的損害,由受害人負全責。盡管由于它與我們社會的公平價值觀有一定程度的背離,也受到了一些主張弱者保護的民法學者的批判,但該法律規定的實施卻是有利于解決城市交通秩序混亂、減少事故發生率。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與評析1、立法目的:(第1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2、歸責原則:(第76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C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ǘC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3、賠償額度:侵害人負全責,全額賠償;侵害人無過失,受害人有過失,賠償額由法官裁量。
4、評析:該法首先將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減少事故的發生率作為立法的目的,繼承了原《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立法價值趨向。作為對這種立法價值的貫徹,該法規定了非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侵權損害中承擔過失責任,在受害人有過失的情況下,其對于侵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會發生減損,立法旨在通過確定非機動車一方的過失責任,激勵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事故的發生。其次,該法又在一定限度內吸取了《民法通則》的保護弱者的公平價值追求,當然這也是一些一貫主張尊重人權的民法學者的呼吁的結果,該法規定了機動車一方的無過失責任,即使在受害一方存在過失而加害一方無過失的情況下,也應該負一定的賠償責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將強制責任險作為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項措施,這是在侵權法的體系外尋求解決對于受害人救濟以達到社會公平的嘗試。有問題的是:《交通安全法》對于機動車一方無過失、受害人一方有過失的情況下,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額度未作出限制,而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這就會產生這樣一種可能性,法官基于同情弱者的考量,在受害人有過失甚至是重大過失、侵害人無過失的情況下,作出對于受害人較大數額的賠償。這樣幾乎等同于實行受害人雖有過失而無責任。這樣一種可能性,由于《交通安全法》的特定立法背景和民事法官的職業性格而在很大程度變為現實。首先,《交通安全法》是在保護人權、生命權的社會輿論背景下出臺的,立法者也隱含的表達了這一思想.其次,民事法官不同于交通行政機關,后者的職責使他傾向于追求良好的交通秩序為價值目標,前者則傾向于對于受害者的補償,尤其是在私法社會化思潮和人權思想的熏陶下的民事法官。這樣法的實施效果可能就會導致機動車一方的過度預防,和非機動車一方的懈怠,導致交通事故的升高,良好交通秩序的難產。
四、作者的意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
前面(文章第二部分)我們關于歸責原則的選擇及其賠償額度與侵權法價值(效率和公平)的探討是在“實驗室”的條件下進行的,也就是不考慮法律實施的外部環境,抽象的討論各種歸責原則的立法形式和賠償額度的規定,可能對于法律實施所追求的效率與公平價值的影響。他并沒有肯定的得出結論哪一種歸責原則的立法形式更符合現實的立法要求。法的實施環境對于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影響法的價值選擇;第二、在法的價值既定的情況下,影響價值事項的效果。下面我們就在引入交通事故侵權法實施的外部環境的情況下,探討交通事故侵權法如何在效率與公平之間進行抉擇,以及不同的歸責原則在考慮法律之外的社會因素時,對于效率與公平價值的實現效果。
?。ㄒ唬┥鐣F狀與交通事故侵權法的價值選擇1、交通資源的稀缺與需求高漲的矛盾。
我國的國情決定了經濟的發展仍是我國社會發展的首要目標,各種社會問題的解決從最根本的意義上講,仍需要依賴經濟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對于一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依賴程度極大,影響一國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因素中,交通資源的豐富與否,又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交通資源的豐富程度是由交通工具的擁有量和速度之間的優化組合來決定的。速度的高低一方面取決于道路的建設,另一方面則取決于良好的交通秩序的達成。從目前我國的發展現狀來看,交通資源的供給相對于經濟發展的需求來說,仍然是需求大于供給。解決這一矛盾,除了進行硬件的建設(提高高速交通工具的數量和道路的建設),還必須建設一個良好的交通秩序與之相配套。而對于良好交通秩序的供給來說,法律是主要的供給者之一,所以,致力于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應該是交通立法的目的之一,也應該是交通民事侵權法的價值追求之一.2、同情弱者與尊重生命權。
在圍繞交通事故侵權法的歸責原則與賠償額度的爭論中,主張應對于非機動車的受害人給于充分補償的法學家,除了其出于對于弱者同情的人文主義情愫之外(這一點理應予以肯定),一般還都認為對于受害者的賠償體現了對于人權的尊重、對于生命權的尊重;同時把侵權法的效率價值的主張者看作只重視經濟效益、秩序價值,不尊重生命權。這種張忽略這樣一點:對于生命的尊重恰恰不能從事故發生之后考察問題,因為對于生命權的損害已經發生,在受害人死亡的情況下,所有的補償其實都不過是對于生者的物質救濟,已經與生命權無關。相反,主張在現有的資源約束條件下,最大限度的減少侵權損害的發生,著眼于事故未發生之前的預防,才真正體現了對于生命權的尊重。單純的主張對于機動車一方施加過重的預防義務(無過失責任、高額賠償),而對非機動車一方不施加義務或者很少的義務,實際上會給非機動車一方當事人一種暗示:機動車一方會盡最大的努力預防損害的發生,自己無須盡注意義務。這樣,在一個遵守交通規則尚未形成一種良好的道德風尚的社會氛圍中,非機動車一方的違章行為,可能頻繁發生,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率也就會升高,生命權被侵犯的現象也就會隨之升高。所以,理性的分析就會發現出于對于生命權的尊重而在立法上作出對于非機動車一方不問過失的過度賠償,會導致與立法者良好愿望相反的結果.
(二)社會現狀與歸責原則的選擇及賠償額度的限制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現代交通事業在中國具有起步較晚,而又發展迅速的特點。我國的第一輛汽車是1901年從美國進口運到上海的。此后的數十年間,中國沒有自己的汽車工業。1956年我國建成第一汽車制造廠,至1979年我國僅擁有汽車155萬輛。1980年之后,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的汽車擁有輛急劇上升,1993年達到817萬輛.急劇發展的現代交通事業,要求與之相適應社會規范意識,即遵守交通規則應成為一種全社會的社會公共道德。但是另一方面,道德觀念的形成本身是一個相對緩慢的過程,至今為止,遵守交通規則尚未形成一種普遍的道德風尚,即便是在現代文明發達的大城市也是如此。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良好交通秩序的形成、維持,就不得不借助于法律的懲罰性機制來實現。所謂法律的懲罰機制,既包括行政的責任、刑事的責任,也包括民事的責任。既然,交通秩序的形成,有賴于機動車一方和非機動車一方的共同的努力才能達到,那么就沒有理由讓民事責任不指向非機動車一方。從這個角度講,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最大限度的在現有資源的約束下預防交通損害事故的發生的歸責原則是雙方過失責任原則。
當然,綜合考慮效率與公平的價值協調,雙方過失責任原則因其對于公平的實現考慮太少,應予修正。作為對于雙過失原則的辯證否定的新的歸責原則應該是包含了社會公平的因素,但是公平的因素應限制在對于效率損害最小的程度。因此新的歸責原則與賠償額度的規定應該是:(1)對于機動車一方實行無過失原則。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調動機動車一方的預防損害的積極性,同時保證非機動車一方當事人在機動車一方無過失責任的情況下,也能得到一定的賠償。(2)對于非機動車一方當事人實行過失責任,其過失將導致對于機動車一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權的減損。目的在于調動非機動車一方的預防損害的積極性。(3)在非機動車一方無過失而非機動車一方有過失的情況下,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額度應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換言之,非機動車一方在存在過失的情況下,其損害請求權的減損應該是實質性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是機動車一方將預防的成本限制在適當的范圍內,不致影響現代交通事業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給于非機動車一方以壓力,增強遵守交通法規的自覺性。
結論
效率與公平是現代侵權法的兩大價值追求,二者又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因此好的侵權立法就是要在效率與價值之間尋求一個協調的適當結合點。中國的交通事故侵權立法也是圍繞效率與公平兩大價值的矛盾協調而發展的,中國的現狀要求在中國的現實國情下,只能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也就是謀求以最大限度利用現有的資源最大限度減少事故的發生,著眼于事前預防而不僅是事后補償;在此前提下,應保障受害人在存在過失的情況下也能得到一定限度內的補償。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的歸責原則是適當的,但是,機動車一方無過失而非機動車一方有過失情況下的賠償責任,應限制在一定的限度內,這一限度下的賠償應視為對于受害人或者其家屬的一種社會保障,而非受損害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