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橋區航線規劃
擬建萬家咀鐵路大橋位于橋溪口閘壩上游4.7km,北渡大橋下游2.2km,綦江北渡鄉下游彎頂偏上游處,處于橋溪口閘壩庫區。枯期由于橋溪口閘壩的頂托作用,使得橋區河段水位壅高、流速降低、比降減緩,其通航水流條件較天然情況得到較大改善。但總的來講,現階段橋區河段船舶結構較弱,凡航行該航段的船舶應該分清水勢,謹慎駕駛,順著主航道上、下行,經過彎曲、狹窄航道時,應加強瞭望、聯系;上行船應主動退讓下行船。
6.2 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為保障橋梁和橋區船舶通航安全,萬家咀大橋施工期間,應建立和制定嚴格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以保證橋梁在建設期間橋區河段船舶的通航安全。
在大橋施工期間原材料及構件的運輸、施工纜索系統的吊裝、來往的工程運輸船舶、施工囤船的作業、橋墩基礎和橋臺的開挖作業及棄土的運輸和堆放,均難免對過往船舶的航行安全帶來不利影響。大橋建成后,航道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橋區河段船舶航行規程等,是大橋河段船舶航行安全的必要保證,均應建立相應的規程,嚴格遵照執行。
6.2.1 施工期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1) 在大橋開工以前,橋梁建設單位或業主,應將大橋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包括施工內容、施工進度和計劃安排等及時上報有關海事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施工作業許可證,擬定“大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以便根據施工需要按時發布航行通告,告示船舶通過橋區航道的安全注意事項,并擬定“大橋施工期間水上運輸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由航道、海事部門批準并頒布實施。
(2)考慮大橋主墩施工期船舶的安全通行和施工安全等因素,在施工期特設置一對黃色專用標,分別位于主墩上下游各100m,用于引導上下行船舶安全行駛于橋區,并可有效地保護大橋主墩(參見附圖16A)。
(3) 臨時配布的助航標志和水上安全監督管理及日常維護的設備、人員經費、船只的燃油消耗以及維護保養等費用,應按有關標準由橋梁業主與航道、海事主管理部門協商議定,并納入大橋總概算。
(4) 加強施工安全管理,橋梁施工臨時架設的空中纜索(施工索道)均應滿足通航凈空要求,臨時施工索道如對航行安全有影響,應事先通過海事部門發布禁航通告,且設置相應標志。
(5) 水下施工期間,橋梁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主動和航道管理部門聯系,根據施工需要及時調整和維護導航標志,協同建設橋區安全和航道維護的基礎設施。
(6) 為防止大橋施工棄土淤塞航道,所有棄土應在建設中隨時搬運走,并在大橋竣工前全部清除。
(7) 整個橋梁施工過程中,橋梁建設單位應協同海事管理單位加強現場管理,施工作業船、工程船應按規定懸掛信號燈,并為上下水船舶留有足夠的安全航道,確保施工、通航安全。
(8) 在工程開工建設以前,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將工程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進度計劃等內容提前上報航道管理部門,申請施工許可證和發布航行通告。在橋梁施工期應邀請海事管理部門駐守現場,若發現通航安全存在問題,應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要求,確保船舶安全通航。
6.2.2 永久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大橋建成后,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與航道部門商討因大橋建設而改變和需重新配布的航道基礎設施。如在通航孔迎船一面的橋梁中央設置橋涵標、主橋墩上設置橋柱燈,通航橋孔上游根據航道條件和船舶航行需要設置多對導航標(其中靠近橋梁的航標所示航道寬度應和橋孔通航凈寬一致),并長期維護。
6.2.2.1 橋區航標的配布和維護
(1) 航道基礎設施建設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橋梁建成前需針對橋孔布置及通航孔方案,進行橋區航標配布,內容包括:橋區水上航標、橋涵標(含橋柱燈)以及經論證需要增設的界限標和過河標等專用標志。
(2) 配布方法
大橋建成后,為保證船舶安全通過橋區和保證橋墩安全,在兩主墩上游設置兩對側面標,一對位于橋軸線以上100m處,另一對位于橋軸線以上400m處;在兩主墩下游設置一對側面標,位于橋軸線以下100m處(參見附圖16B所示)。
(3) 制作安裝
配布的助航標志應在橋梁建成前完成制作安裝,需要預埋部件應與橋梁建設同步進行。制作完畢經主管部門驗收后應及時亮燈并投入正常使用。
(4) 航標維護
根據相關管理辦法,橋區水上航標應由業主委托航道部門進行日常維護;橋涵標可由業主自行維護,也可委托航道部門進行維護。
(5) 航標建設及維護費用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橋區航標的建設與維護費用均由橋梁業主或管理部門承擔,其經費數量應根據配標數量及維護工作量,由業主與航道部門核算議定,記入建設預算。
6.2.2.2 通航安全基礎設施的配布和管理維護
除施工期的安全管理和維護外,大橋建成后,為加強橋區水域的安全管理,保障大橋、大橋施工和船舶通航安全,根據交通部《內河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4號令),1999年要求,必須配套建設水上安全管理機構和監督設施,內容如:所需的監督站,監督艇、停靠躉船、通訊設備以及與之配套的基礎設施,規范水上通航安全秩序,利于指揮上、下水船舶安全通過橋區。
橋梁管理部門應與海事部門簽定水上安全監督協議,其所需費用由橋梁管理單位和海事部門協商解決。并按有關標準納入大橋投資總概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