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產法》第九條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確定為負有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并在第四章對負有安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行使安全監督執法職能進行了明確,交通運輸行業執法與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執法,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得到全面體現,如何正確處理好行業執法與安全執法的關系,在安全生產監管執法中做到不失位、不越位,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提出了新的挑戰。
一、當前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管執法面臨的困境。
(一)安全監管任務急劇增加與安全執法力量不強的矛盾。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客、貨、危運輸,交通工程修建、公路養護、水上交通、航道管理、汽車維修、駕駛培訓、內河碼頭等多個行業領域,且隨著近些年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無論是公路里程數、車輛數量還是交通運輸行業相關企業數量都明顯上升,但限于人員編制,執法隊伍人員數量卻多年保持不變,交通運輸行業執法人員承擔的任務越來越重。依靠現有的執法力量,確保相關領域安全監管措施到位,是交通運輸安全執法面臨的嚴竣挑戰。
(二)安全隱患復雜與部門職能交叉的矛盾。
安全生產是一個系統性工程,對交通運輸行業眾多領域而言,除交通運輸行業管理相關的安全,還涉及到消防、危險化學品管理、特種作業管理等多個領域,交通運輸行業管理部門對相關安全隱患要不要都管,管到什么程度,怎么去管,這些都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管首先需要厘清的。新《安全生產法》對一些管理職能進行了明確,但具體工作過程中,還存在著與相關部門職能交叉,極易發生麻煩事沒人管,有利益的事爭著管。
(三)安全生產專業化與安全執法隊伍整體的矛盾。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沒有專門的安全執法力量,安全執法任務由交通運輸系統“運政”“路政”“海事”“航政”“交通工程質監”等具有行政執法權的部門負責,而作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專門負責安全監管工作的機構和最基層的交通運輸管理力量--鄉鎮交管所的人員“交管員”沒有執法權限,在安全監管中,只能“建議”不能采取行政手段。目前現有的行業執法隊伍中,對行業執法培訓較系統,對行業相關規定掌握較好,但對于安全生產執法,未能進行針對性的培訓考核,一線執法人員對安全生產監管掌握不夠,不能勝任安全生產執法專業化的要求。
二、強化安全生產執法的幾點建議
(一)編制新《安全生產法》配套實施細則。結合交通運輸行業實際,針對新《安全生產法》的調整,圍繞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相關條例規定的修訂、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事故調查處理督辦、重點監管、基層執法、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黑名單”、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重大案件移送標準程序、執法信息公開、配強執法力量等方面,制定交通運輸系統安全生產執法實施細則和辦法。
(二)突出重點開展安全監管執法行動。交通運輸各行業應當結合執法管轄范圍、執法力量、執法裝備、經費保障等實際情況,科學編制年度執法計劃,并相應編制具體的現場檢查方案,根據企業的數量、生產規模、危險程度及其安全生產狀況不同,列出重點監管企業名單,重點執法。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形勢分析研判報告,定期分析安全執法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執法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和存在的共性問題,提高執法效能。
(三)加強協調推動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對交通運輸行業領域內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對不屬于交通運輸行業管轄范圍的,要與相關部門協調,明確各自的職能,同時建立安全隱患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將相關隱患信息通報到相關部門,由相關部門依據法規進行安全生產執法。對不熟悉的領域的安全隱患,要通過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各負其責整治安全隱患。
(四)科學調整職能充實安全執法隊伍。將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鄉鎮交管所工作人員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執法人員,配齊執法裝備。其中專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安全生產執法的推進,賦予各鄉鎮交管所轄區安全生產執法職能。
(五)加強安全執法隊伍能力建設。將安全執法內容納入到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考核范圍,對安全生產執法程序進行正規,提高執法人員安全執法能力;在新招聘收行政執法人員時,設置一定安全生產相關專業的名額,同時鼓勵行政執法人員通過自學,參加注安師考核,對通過注安師考核的行政執法人員每月給予一定額度的工資獎勵。
(六)引入安全專家提高安全執法的專業化。建立和推廣“專家查隱患、執法促整改”工作機制,建立本行業安全生產專家隊伍,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的作用,采取政府通過向第三方專業安全機構購買服務等方式,聘請行業領域安全專家參與各類安全生產檢查、抽查、督查、復查等技術性支持工作,從技術上、管理上發現問題、提出建議,督促企業從根本上消除隱患。對專家提出的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強制性標準的行為,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執法權限下達執法文書,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