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本須知規定了船舶發生碰撞事故當時及之后,當事船舶必須采取的應急部署與行動,旨在為船長提供處理碰撞事故的原則指南。
2.船舶應急措施
2.1 船舶發生碰撞,船長應即趕赴駕駛臺。當碰撞危及本船安全時,應即發出警報,全體船員迅速進行應急工作崗位,開始實施本須知。
2.2 迅速確定碰撞部位,碰撞發生的時間與地點、雙方大概的危險程度與人員傷亡情況、是否發生污染、對方的船名、呼號、船籍港、始發港與目的港、載貨情況、船東名稱及地址。當時的潮汐與能見度等情況。
2.3 將上述情況迅速報告公司。
2.4 向附近港口主管機關報告上述情況。
2.5 保持與公司及港口主管機關有效的的聯系。
2.6 針對碰撞損失的情況迅速組織自救,或根據公司指示采取相應的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防止污染擴大。
2.7 當一船撞進另一船時,造成對主水線以下船殼破壞時,應告誡對方船長不能用倒車使兩船分離,以免加速進水,應將被撞入船推頂離開主航道/深水水域至淺水水域坐淺。
2.8 全力搶救落水及傷亡人員。并在現場附近守候和搜巡,直至雙方人員及船舶已脫離危險或無此種必要。并要在接到港口主管機關或公司指示后方可離開現場。
2.9 如實慎重記錄航行日志等法律文件等。
2.10 當碰撞導致船舶擱淺、觸礁、進水下沉、污染、傾覆等緊急情況時,應轉入相應的應急操作。
2.11 擬寫事故報告送港口主管機關,做好接受港口主管機關調查的準備工作。
3.記錄
船長將事故情況按《內河船舶航行日志記載規則》記載于航行日志,并寫出事故報告盡快送達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