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世界航行警告系統
1972年4月主管海上安全的國際海事協商組織(1982年改為國際海事組織)與國際航道測量組織成立了聯合委員會,研究建立航行警報機義務和建立世界性通訊網來更有效地協調航行警報的發布。1973年5月該聯合委員會決定世界無線電航行警告劃分13個區,1979年政府間海事組織通過了419號決議,正式建立了世界無線電航行警告系統。將全球海域劃為16個航行警告區。
16個航行警告區海域的劃分是為了協調無線電航行警告的播發而建立的,它與國家的疆界毫無關系。
根據419號決議,每個國家要指定負責航行警告發布工作的國家協調。每個航行警告區域由所在的國家協商推選出區域協調人。國家協調人負責向區域協調人提供有關涉及區域的航行警告資料。區域協調人將搜集到的資料核對、整理和編輯之后,發布區域航行警告和刊印書面航海通告。
我國地區在第11航行警告區內。第11航行警告區包括中國、南朝鮮、日本、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美國關島、香港地區等。第11區協調人暫由日本承擔,具體工作由日本海上保安廳負責經辦。自1980年4月1日起第11航行警告區開始發布區域警告。
2. 警告內容
凡有下列情況勻需發布無線電航行警告:
(1) 發現淺灘或暗礁;
(2) 發現異常磁區或變色海水;
(3) 沉船、障礙物、危險物、漂流物(包括大塊浮冰)的發現、清除、變動情況及有關標志;
(4) 助航標志的設置、撤除、改建、移位、故障、燈質變更、漂失、復位等;
(5) 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設置、變動、故障、關閉等;
(6) 自然航道或人工維護航槽的水深變化;
(7) 錨地、港界、禁航區、禁止捕撈區、禁止拋錨區、拋泥區、水產養殖區的劃定、變動或撤除;
(8) 羅經標、測速標、消磁場的設置或撤除;
(9) 石油勘探、海洋地質調查、水文測量以及敷設、撤除、檢修水下或架空電纜、管道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
(10) 鉆井平臺、大型浮筒的設置及撤除;
(11) 海難救助和防污作業區域;
(12) 掃海、疏浚、打撈、爆破、打樁、拔樁起重等;
(13) 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笨重拖帶;
(14) 危及航行安全的軍事演習或試驗;
(15) 船路的規定或變動;
(16) 其它涉及航行安全的事項。
3. 警告的分類
(1) 無線電航行警告按內容涉及的區域分為:
① 區域警告——指沿海水域以外范圍的警告,由區域協調人向全區域和部分毗鄰區所播發的遠程警告。
② 沿海警告——指限于沿海水域范圍內的警告,由國家協調機構向某一區區段發布的警告。
③ 地方警告——指限于港口管理范圍內的警告,主管機關向港區管轄范圍內發布的警告。
(2) 無線電航行警告按性質分為:
① 一般警告——指內容不十分緊急的警告,通常在定時廣播時間播發。
② 重要警告——指內容比較緊急的警告,通常在接到警告后的第一個可用靜默時間完了時播發。播發前根據無線電規則定先冠以安全信號。
③ 極端重要警告——指內容十分緊急的警告,通常在接到警告后的第一個可用靜默時間結束時播發,播發前根據無線電規則規定先冠以航行警告信號和安全信號。
1972年4月主管海上安全的國際海事協商組織(1982年改為國際海事組織)與國際航道測量組織成立了聯合委員會,研究建立航行警報機義務和建立世界性通訊網來更有效地協調航行警報的發布。1973年5月該聯合委員會決定世界無線電航行警告劃分13個區,1979年政府間海事組織通過了419號決議,正式建立了世界無線電航行警告系統。將全球海域劃為16個航行警告區。
16個航行警告區海域的劃分是為了協調無線電航行警告的播發而建立的,它與國家的疆界毫無關系。
根據419號決議,每個國家要指定負責航行警告發布工作的國家協調。每個航行警告區域由所在的國家協商推選出區域協調人。國家協調人負責向區域協調人提供有關涉及區域的航行警告資料。區域協調人將搜集到的資料核對、整理和編輯之后,發布區域航行警告和刊印書面航海通告。
我國地區在第11航行警告區內。第11航行警告區包括中國、南朝鮮、日本、泰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美國關島、香港地區等。第11區協調人暫由日本承擔,具體工作由日本海上保安廳負責經辦。自1980年4月1日起第11航行警告區開始發布區域警告。
2. 警告內容
凡有下列情況勻需發布無線電航行警告:
(1) 發現淺灘或暗礁;
(2) 發現異常磁區或變色海水;
(3) 沉船、障礙物、危險物、漂流物(包括大塊浮冰)的發現、清除、變動情況及有關標志;
(4) 助航標志的設置、撤除、改建、移位、故障、燈質變更、漂失、復位等;
(5) 無線電導航設備的設置、變動、故障、關閉等;
(6) 自然航道或人工維護航槽的水深變化;
(7) 錨地、港界、禁航區、禁止捕撈區、禁止拋錨區、拋泥區、水產養殖區的劃定、變動或撤除;
(8) 羅經標、測速標、消磁場的設置或撤除;
(9) 石油勘探、海洋地質調查、水文測量以及敷設、撤除、檢修水下或架空電纜、管道或其他水上、水下作業。
(10) 鉆井平臺、大型浮筒的設置及撤除;
(11) 海難救助和防污作業區域;
(12) 掃海、疏浚、打撈、爆破、打樁、拔樁起重等;
(13) 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笨重拖帶;
(14) 危及航行安全的軍事演習或試驗;
(15) 船路的規定或變動;
(16) 其它涉及航行安全的事項。
3. 警告的分類
(1) 無線電航行警告按內容涉及的區域分為:
① 區域警告——指沿海水域以外范圍的警告,由區域協調人向全區域和部分毗鄰區所播發的遠程警告。
② 沿海警告——指限于沿海水域范圍內的警告,由國家協調機構向某一區區段發布的警告。
③ 地方警告——指限于港口管理范圍內的警告,主管機關向港區管轄范圍內發布的警告。
(2) 無線電航行警告按性質分為:
① 一般警告——指內容不十分緊急的警告,通常在定時廣播時間播發。
② 重要警告——指內容比較緊急的警告,通常在接到警告后的第一個可用靜默時間完了時播發。播發前根據無線電規則定先冠以安全信號。
③ 極端重要警告——指內容十分緊急的警告,通常在接到警告后的第一個可用靜默時間結束時播發,播發前根據無線電規則規定先冠以航行警告信號和安全信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