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礦總工程師對排瓦斯工作負全面責任,負責措施的審批、貫徹、指揮和組織排放工作。
2、通防科負責瓦斯排放措施的編寫和瓦斯排放工作的執行。
3、機電科負責配電點、采區變電所的斷送電工作。
4、礦調度室負協調責任,負責有關生產部門停頭、撤人到指定地點、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點設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監察部門負責排放措施的現場監督,對措施不落實或違章排放必須責成停止,并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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