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廠區、生產廠房及倉庫必須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設施。干燥、浮選、干選、原煤準備車間及各類煤倉、油脂庫、氧氣庫、汽車庫、機車庫、配電室、集控室等重點防火區,必須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栓、水龍帶、滅火器、砂箱及其他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消防器材和設備必須有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二條: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符合安全和防爆、防火要求。禁止在作業場所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少量潤滑油及日常用的油脂、油槍必須存放在專用的隔離房間。
第三條:重點防火區,禁止明火及吸煙。確因維修或其他工作需要進行電、氣焊接時,必須經防火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四條:煤倉和原煤準備、干選、干燥車間等煤塵比較集中的地點,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定期清理地面和設備,防止煤塵堆積。
2、電氣設備必須防爆或采取防爆措施。
3、 不得明火作業(特殊情況,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和吸煙。
4、 空氣中煤塵含量不得超過10mg/m3。
第五條:瓦斯量大的煤倉(原煤倉、精煤倉和緩沖倉)及與其相通的房間和走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三班巡回檢查制度,制定檢查圖表。
2、煤倉設置高出房頂的瓦斯排放口。
3、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機電設備和照明。
4、煤倉內瓦斯濃度達到1.5%時,附近20m范圍內的電氣設備立即停止運轉。
5、房間和走廊內瓦斯濃度達到0.5%時,立即切斷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源(含照明電源)。
第六條:嚴禁任何人將易燃、易爆物帶入車間或混入煤料。一旦發現煤中混有雷管和炸藥,必須立即謹慎取出,并送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地下泵房、地下走廊和地下建筑必須設置集水池,裝設相應的排水泵。排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須超過雨季最大涌水量的20%。
第八條:地下煤倉及其他建筑物周圍應當開挖排水溝渠,并保持通暢。
第九條:選煤廠的高層建筑及其他需要防止雷擊的建筑和設施,必須安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和測定。
第十條:浮選藥劑庫的罐體、閘閥、地下管路,應當經常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