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性部分
(一)、嚴重“三違”行為
1、無安全措施安排生產的
2、安排未通過規程、措施學習考試的職工上崗生產的
3、規程、措施的編制與現場不符或編制、審批程序違反規定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強令工人作業的
5、對抵制或舉報違章指揮,制止違章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現場存在事故隱患尚未處理,強令工人作業的
7、特殊工種未經培訓安排上崗的
8、作業時,不按規定佩戴保險帶的
9、不服從管理,毆打、謾罵正常行使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的
10、破壞、偷盜安全生產設施、材料、設備的
11、有沖擊地壓或有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鐘內進入工作面的
12、無《安全運行許可證》組織生產或運行的
13、造成各類重大隱患的相關責任人員相互推諉的
14、可引發造成人身或非傷亡事故的其他嚴重“三違”行為的
15、喝酒后上崗的
(二)、一般“三違”行為
1、班中睡覺的
2、打架的
3、固定崗位脫崗,竄崗的
4、不執行交接班制度的
5、上下井不排隊候罐、候車,搶上搶下的
6、未持證進入要害場所的
7、允許閑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8、瓦檢員或瓦安員未按規定配備的
9、跨越輸送帶,不走專設過橋的
10、不按規定發送信號的
11、穿化纖衣服下井的
12、井下不按規定佩帶自救器的
13、人行車、罐籠超員的
14、乘平巷、斜巷人行車不掛(關)防護鏈(門)的
15、在井口20米范圍內吸煙或有其他火源的
16、一般工種未經培訓上崗或特殊工種未持證上崗的
17、井口及井下人員不戴安全帽或在井下隨意脫掉安全帽的
18、井下隨便拆卸礦燈的
19、上井后不及時交回礦燈和自救器的
20、司機不按規定信號操作的
21、管理人員發現違章不制止、不匯報的
22、未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隱患的
23、生產場所出現變化未及時修改補充安全技術措施的
24、規程、措施的內容違反上級有關規定的
25、不實行一工程一措施的
26、不按規定佩帶儀器、儀表的
27、發放不合格儀器、儀表的
28、跟班干部無故晚下井、早上井的
29、使用不合格支護材料及不合格防護用品的
30、私自攜帶煙火下井或在禁火區吸煙及使用火種的
31、消防設施和器材不按規定安設的
32、消防器材不按期檢驗或失效后不及時更換的
33、未完成安技措工程計劃及本質安全型裝備計劃的責任人
34、發生人身事故或非傷亡事故不及時匯報的
35、違反規程、措施及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36、造成各類主要隱患的相關責任人員未落實安全措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