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用于各礦井瓦斯、一氧化碳、溫度、風速、風機開停等參數實施監測監控的多級監管專用信息網絡系統;必須保證網絡24小時可靠運行。
各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設置監測監控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專職技術員,機構歸通風部門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系統運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規程、瓦斯超限管理制度、傳感器及控制器檢查調校制度。
保證監測監控中心站的信息安全,完善防火、防盜、防雷、防靜電、UPS電源等設施,確保系統在完好狀態下運行。
(二)、系統運行和基礎管理
1、礦總工程師根據年度采掘作業計劃,組織通風部門對年度內各類監測監控設備及各類便攜式檢測儀等裝備數量進行清查、核實,不能滿足要求時,要及時作購置計劃予以補充。要編寫核定報表,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報集團公司通防部備案。
2、凡應安設監測設備的地點,施工隊或技術部門技術員在編制《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時專門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安裝位置(含分站、動力開關安設地點、控制電纜和電源線的鋪設、控制區域及傳感器懸掛)、控制參數(報警、斷電、復電)等做規定,并繪制監測設備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報總工程師審查簽字。
3、使用單位在開工前三天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全監控系統安裝申請單》,經通風、機電部門及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通風、機電部門根據《安全監控系統安裝申請單》及時派員協助使用單位進行監控系統的安裝。
4、監測設備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具體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校,各項指標符合規定后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設備、儀器入井。入井安裝后的甲烷傳感器要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進行再次調校其標準度。
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每隔7天必須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按產品使用說明書調校一次、并測試其瓦斯電閉鎖功能是否靈敏可靠。其它傳感器也要按使用說明書要求定期調校,確保各項指標符合規定。特殊情況下要隨時進行調試、校準。并認真填寫記錄。
拆除監測設備時,必須編制《安全監測監控設備拆除報告單》,經礦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后,由使用單位、通風部門派員拆除。通風部門要建立安裝、拆除記錄臺賬。
井下安裝好的監控系統儀器,只有經總工程師、通風部門同意后,指派專職監測工進行符合規定的調整,其他任何人員無權更改其安裝狀態;嚴禁任何人對已設定的監控參數隨意調整。
監測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在4h以內處理正常;在故障期間,監控系統控制范圍內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切斷負載電源。出現不符合安全管理規定的移動、解除閉鎖功能、破壞監測設備的事件,礦分管安全的副經理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甲烷傳感器、便攜式報警儀、光學檢測儀出現檢測數據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進行現場管理,監測人員必須在4h內采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處理完畢。
出現供電系統停電、控制區瓦斯超限斷電情況時,監控系統嚴禁自動復電,只有經人工檢測控制區域內瓦斯濃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后,方可人工復電。
監測設備在井下連續運行6 - 12個月,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面檢修、維護、調試、校正。
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光學甲烷檢測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巡查路線的監測傳感器進行對比測試。
監控中心值班員、監測技術員必須對當日系統信息進行分析、整理,在“監測日報”中注明出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和結果,按“監測日報”報送程序報通風部、礦長和總工程師審閱。
通風部監測維修班負責安全監測監控設備的協助安裝、拆除、日常調校和管理工作。并負責采掘工作面及相關地點以外的監測系統的管理。
采掘工作面及相關地點的監測設備和線纜由施工部門負責使用、管理,施工過程中要加強監測設備的保護,不得損壞監測線纜、設備及傳感器。否則按事故分析、追查、處理。
對需要移動的傳感器、電纜,由瓦檢員、安監員按規定移動;嚴禁擅自停用。移動傳感器必須輕拿輕放,不得隨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誤報警或傳感器損壞。
與安全監測監控關聯的電器設備、電源線及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由監測維修班和施工隊電工共同處理。
檢修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或相關設備需暫停運行監控系統前,必須書面請示通風部門、礦總工程師,征得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采掘工作面及相關地點需要延長或縮短監控線纜時,要提前告知監測維修工;由監測維修工負責延長或縮短線纜。
礦井主要設備的在線監測系統需并入監控系統運行時,要作兩系統相容的論證,只有在協議許可情況才準并入。
監測監控中心站必須建立以下管理臺帳、日志、記錄、卡片、報表:
(1)安全監控設備、儀表臺帳;
(2)安全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查記錄
(5)傳感器調校記錄;
(6)中心站運行日志。
(7)安全監控日報表。
(8)報警、斷電記錄月報
(9)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
(10)安全監測設備使用情況月、季報表
(11)礦井瓦斯超限分析處理記錄。
(12)礦井設備安裝記錄。
22. 礦井安全監測系統必須安裝可靠的防雷電設備,并定期檢查,確保正常使用。
23. 監測監控設備必須定期調試校正,校正包括零點、靈敏度、報警濃度、斷電點、復電點、控制邏輯等。監測氣體的監測儀器及設備用空氣樣或校準氣樣每7天調試和校準一次,風速傳感器用風速計校對,溫度傳感器用標準溫度計校對。并做好標校記錄。
24. 監測監控中心站應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時,必須立即向通風部門、調度室值班人員匯報,調度室值員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礦值班領導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意見;當瓦斯超限時間≧5分鐘時,礦值班領導要及時向礦總工程師、安全礦長、礦長匯報;瓦斯超限時間≧10分鐘時,礦總工程師要向集團公司總工程師、通風瓦斯部負責人匯報。
出現井下大面積瓦斯超限時,調度員、礦值班領導必須立即下令切斷超限區域的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25. 瓦斯超限短信自動發送流程
1、當瓦斯超限濃度≧1%,持續時間達1分鐘時,給礦總工程師和當班領導發手機短信。
2、當瓦斯超限濃度≧1%,持續時間達10分鐘時,給礦總工程師、當班領導、礦安全副經理和礦長、集團公司安監部長、通風瓦斯部長發手機短信。
3、當瓦斯超限濃度≧3%,持續時間達1分鐘時,給礦總工程師、當班領導、礦安全副經理和礦長、集團公司安監部長、通風瓦斯部長、集團分管一通三防的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安全副總經理發送手機短信。
26. 井下監測系統設備及被控電氣設備必須經防爆檢查合格后方可入井,已安裝使用的設備要定期進行防爆性能檢查,嚴禁任何設備出現失爆問題;否則,按重大事故隱患對監測工、電工進行追查處理。
27. 監測系統設備發生故障時,先停止被控制區域的生產作業,并由瓦檢員就地替代傳感器進行檢查、控制、管理,待監控系統恢復正常運行、控制區域內各點瓦斯濃度均符合《煤礦安全規定》后,才可恢復施工作業。
28. 監控中心嚴格執行“來客登記”制度和設備檢查維修制度,外來檢查、參觀人員,需有礦或部門領導陪同才可進入中心站(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外來人員應填寫“來客登記表”;未填寫一次罰值班人員20元。
29. 監測監控維修班必須有專人負責所有儀器儀表統一管理。建立健全維修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儀器儀表進出貨登記制度,建立設備及儀器儀表進貨、安裝、回收、維(檢)修管理臺帳和調校記錄。設備及儀器儀表的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出廠及到貨與配置使用的時間和使用編號等要清晰,儀器隨帶的說明書和圖紙要專檔妥善保管。
30. 儀器儀表及備配件應放在通風良好、不受日光直射、不受灰塵污染的地點,分類后統一上架保管,避免受潮損壞。
31. 分類故障處理流程。
(1)、監測系統傳感器、分站、斷電器、電源箱發生故障后監測值班員應立即匯報通風部門值班或分管領導,由通風部門值班或分管領導指揮監測維修工立即下井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2)、監測傳感器故障(數據超差、通訊失敗、誤報警等),監測維護工必須在4小時內排除,系統故障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3)、監測主機發生故障要立即切換至備機,并自動打開或手動打開上傳程序將實時數據上傳至集團公司。
(4)、發生一路交流電源停電后立即自動或手動切換至二路交流電源,如兩路電源均斷電,立即啟用備用電源,并在2小時內恢復交流電源供電或切換至礦井保安電源。
(5)、主、備監控主機均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行時,應立即通知通風部門分管監測的領導組織力量進行處理;預計短時間內處理不好時,礦調度、通風部門、安監部門要立即指揮井下各瓦斯檢查員加強人工監測、立即停止井下生產作業。并由礦相關領導和部門立即聯系供應商共同協商處理。
6、出現網絡故障無法向集團公司上傳監測數據時,要立即與網絡運營商取得聯系,密切配合對方維護人員處理故障,在8h內恢復網絡暢通。
四 機構和培訓
1. 安全監控系統操作人員必須進行系統運行技能和通風專業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 瓦斯監測監控中心站設置在調度室內,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同時配備系統操作和維護人員。系統操作人員應由具備煤礦相關專業和計算機專業基本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擔任,并要求相對保持監控系統操作人員的穩定性。
3. 瓦斯監測監控中心要配備熟悉計算機操作和煤礦通風、瓦斯專業知識的監測值班員,進行24小時值班和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