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傷亡事故處理原則
??? 傷亡事故調查處理,要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 二、責任事故
??? 勞動安全調查處理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要分清責任事故與非責任事故,主要調查處理責任事故。
??? 1. 責任事故—是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 2. 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術改造、發明創造、科學試驗活動中,因科學技術條件限制無法預測而發生的事故;
??? 3. 責任追究
??? (1)有下列情節之一時,應當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安全責任制、安全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造成職工傷亡事故的;
實行經濟承包、租賃,承包合同沒有勞動安全衛生內容和相應勞動安全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持證上崗操作或指揮生產,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機械設備、安全裝置未按規定檢驗、檢修、超過期限和超負荷帶病運行,設備、設施有缺陷,無安全防護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安全、不衛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經費,改善勞動條件,造成傷亡事故的;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安全衛生設施不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造成傷亡事故的;
對危機安全生產的隱患問題,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不及時整改,造成傷亡事故的。
??? (2)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或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違反操作規程,不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傷亡事故的;
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機器設備,擅自更改、拆除、毀壞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造成傷亡事故的;
不按規定配備、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造成傷亡事故的。
??? (3)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對有關人員加重處罰:
對發生重傷或死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虛報、或故意遲延不報的;
在事故調查中,故意移動破壞事故現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干擾事故調查,隱瞞事故真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打擊報復甚至嫁禍于人的;
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指揮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事故發生后,不吸取教訓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內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企業接到《勞動安全監察意見書》后,逾期不清除隱患而發生傷亡事故的;
有意拖延事故調查處理,不按時結案的。
??? 三、處理程序
??? 1. 由事故調查組根據調查結果確定事故原因;
??? 2. 由事故調查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和事故后果,對事故單位及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由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處理;
??? 3. 事故調查組根據發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議,由企業生產、設備、動力等有關職能科室共同研究制訂措施,落實負責人和完成時限;
??? 4. 做好事故的善后處理;
??? 5. 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執行了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
??? 6. 填報《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按照國家規定的統一格式填報事故調查報告書,根據事故類別按規定程序報送企業主管部門、當地勞動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審批結案;
??? 四、處罰
??? 1. 行政處罰
??? (1)行政處罰的概念和性質
??? 行政處罰,是國家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應受懲罰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懲罰的社會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員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防止和限制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 在勞動安全方面,對因違章而造成的責任事故,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領導責任者和企業單位,按照《勞動法》、《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規定》以及有關法規規定應予以行政處罰。
??? 勞動安全方面的行政處罰有兩種:一種是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從外部對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和規定造成重大責任的單位或行政領導者執行的處罰;另一種是企業、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的行政領導,在內部對所屬工作人員、工人違反勞動安全法規、規章制度的行為給予的行政處罰。
??? (2)行政處罰形式及原則
??????? 勞動安全監察機構,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安全法規規定,對違反法規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單位,給予下列行政處罰:
罰款;
建議有關部門注銷或收回前發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建立該單位的主管部門令該單位停產、整頓、封閉。
????? 對違反勞動安全法規造成事故的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可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以上處分的實施原則是:
對違反勞動安全法規,造成傷亡或重大事故的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追究紀律責任給予行政處分時,必須本著嚴肅慎重的方針,按照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和后果參照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一貫表現和錯誤認識程度,給予恰如其分的處分。對違反勞動安全法規,造成一定傷亡和損失的事故責任者,仍然可繼續擔任現行職務的,可分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低職務(崗位)工資等級處分;對嚴重違反勞動安全法規,造成重大責任事故,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遭受嚴重損失,尚未構成犯罪的直接責任者,可給予開除留用察看或開除公職處分;對嚴重官僚主義、嚴重失職行為而造成重大事故的領導責任者可給予撤職處分。
對于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瀆職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但對于其中由司法機關免于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
對違反勞動安全法律、法規,造成傷亡事故受行政處分的有關責任者,對悔改表現好的或有特殊貢獻的,應由原處分單位按有關規定分別解除處分或提前解除處分。
??? 2. 黨紀處分
??? 依據中紀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在犯嚴重官僚主義失職錯誤黨紀處分的暫行規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重大損失的,對負有直接領導責任者,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處分;負有一般領導責任者,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或批評教育。造成巨大損失的,加重處分。
??? (1)不認真執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規,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隱患,或者批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開工生產,致使發生爆炸、火災、翻車、翻船、飛機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惡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 (2)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 (3)在組織群眾性活動時,缺乏周密布置,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發生惡性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 (4)重大和巨大損失的標準;
??? (5) 造成下列結果之一的是重大損失:
??????? 直接經濟損失10萬至50萬元;
??????????? 死亡1~5人,或重傷5人至3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