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氣運行
1.1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氣安全工作規程》;
1.2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1.3現場要備好安全應急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1.4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
1.5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檢測。化工設備接地應同時遵守《化工企業靜電安全檢查規程》;
1.6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電工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進行;
1.7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1.8變、配電所必須制定運行規程、巡回檢查規定,?明確巡回檢查路線,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規程中明確規定;
1.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作業證、操作票規定,工作許可證規定,工作監護規定,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規定;
1.10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檢修安全距離要求;
1.11雷雨天氣巡視室外設備時,巡視人員必須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12在高壓設備或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進行,且由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監護;
1.13變電所(配電室)與車間(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后方可操作,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及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1.14在低壓配電系統中,必須正確選擇、安裝、使用電流動作型漏電保護器,其運行管理從其規定。
2.電氣檢修
2.1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作業證規定,并明確作業證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責任。作業證必須經簽發人簽發,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2.2原則上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警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任何人不準隨意拿下警示牌或送電。工作完畢并經復查無誤后,由工作負責人將檢修情況與運行值班人員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電;
3.帶電檢修安全要求
3.1必須帶電作業時應在良好的天氣進行。如遇雷、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業,應組織有關人員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3.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帶電工作要求進行。500伏以上必須是受過高壓帶電作業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操作。操作時應使用專用的工具和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具,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3嚴禁利用事故停電間隙進行檢修工作。在同一線路設備上進行不同項目工作時,應分別掛停電牌。
3.4在停電線路或設備上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并在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工作地段線路的分支線掛接地線;
3.5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4.對外線桿、塔、電纜檢修時,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4.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臨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做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4.2對于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防止誤送電;
4.3對于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采取措施,防止傷及臨近電纜;
4.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4.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桿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結束辦理匯報手續;
5.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不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因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檢修作業時,每根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6.檢修變壓器及油開關時禁止使用火爐、噴燈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區域動火作業時,應同時遵守《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7.不準隨意拉設臨時線路。確因需要拉臨時線路的,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手續”。其導線應用橡套絕緣電纜,線路應架空敷設,并采取防機械損傷的保護措施。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其它臨時用電具體規定遵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8.在有腐蝕、易燃、易爆等場所應采用適當的線纜及采取相應的敷設方式,禁止明敷設;
9.電纜在下列地點敷設應采取穿管保護措施:
9.1電纜引入、引出建筑物,穿過樓板;
9.2從溝道引出自電桿或墻面敷設的電纜,距地面高度2米以下部分;
9.3其它可能受到機械損傷的地方。
10.保持配電線路和電氣設備設施的絕緣良好,是保證人身安全和電氣設備正常運行的最基本要素,各分公司必須通過測試其絕緣電阻、耐壓強度、泄漏電流和介質損耗等參數來保證電氣設備設施的良好絕緣;
11.設備設施的帶電部分與地面及其他帶電設備設施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2.對裸露于地面的人身容易觸及的帶電設備設施,應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13.易產生過電壓的電力系統,應有避雷針,避雷線、避雷器、安全距離等過電壓保護裝置;
14.各種高壓用電設備應采取裝設高壓熔斷器和斷路器等不同類型的保護措施,對低壓用電設備應采取相應的接地、接零等低壓電器保護措施進行保護,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定期檢測;
15.以上沒有列出的電氣設備,應根據設備的特性和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6.電氣設備設施的安全列為公司安全檢查以及考核時的重點內容之一;
17.在每年的春秋兩季之前以及暴風、雨雪等惡劣天氣之后,電氣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人員必須對電氣設備設施進行專項安全檢查。
18.安全用電的保護措施
18.1一切電氣設備的外殼必須裝設接零和接地保護,保證電氣設備的安裝質量,在電氣設備的帶電部位安裝防護罩或將其安裝在不易觸及的地方,或者采用安全聯鎖裝置;
18.2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電工作業操作證的人員進行,未經培訓考試并取得操作證的人員不得上崗操作;
18.3電氣作業人員上崗,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符合電氣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18.4使用、維護、保養、檢修電氣設備時,必須辦理作業證,嚴格執行電氣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8.5電氣運行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操作票、作業證規定、工作許可規定、工作監護規定、工作間斷和轉移規定;
18.6無論在高壓電氣或低壓電氣以及供電線路上作業時都要切斷電源并拆下熔斷器,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同時掛上“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等字樣的安全指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送電或拿掉安全指示牌;
18.7盡量不進行帶電作業,特別在各種危險場所嚴禁帶電作業,必須進行帶電作業時應使用各種安全防護工具,如使用絕緣棒、絕緣鉗和必要的儀器儀表,各種個人防護用品如絕緣手套以及絕緣靴等穿戴齊全并要有電氣檢修經驗的專人負責監護同時經電氣工程負責人的批準方可進行;
18.8高壓電氣設備無論帶電與否,都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保護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保護遮欄時,必須要有監護人在場,并要符合不停電的安全距離;
18.9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同時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8.10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以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執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護工作;
18.11對各種電氣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故障應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電氣設備要進行修復,對不能修復的設備應進行更換,不得帶病運行;
18.12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誤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設接地線;
18.13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電氣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得進行作業;
18.14易燃易爆場所必須使用防爆電氣設備,線路運行與檢修必須附合防爆要求;
18.15根據生產現場情況,在不宜使用380/220V電壓的環境應使用36V的安全電源,必要時可使用12V安全電源;
18.16電氣設備附近,禁止放置一切雜物(如油桶、衣物、工具以及容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材料)以免引起危險;
18.17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的安全距離10KV以下的為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不論任何動火與帶電設備都不得低于安全距離;
18.18電氣設備著火時,嚴禁用水或泡沫滅火器滅火,要用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或黃沙滅火;
18.19不論何種熔絲或熔斷器均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隨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18.20變壓器及其它電氣設備的檢查工作,應由值班電工負責,檢查線路的次數和內容應在巡回檢查規定中明確規定;
18.21變壓器要定時抄錄電流、電壓、功率、油溫、冷卻系統各點溫度、油壓、水壓等內容,加強綜合分析管理,同時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比水冷卻系統的水壓要高0.5~1KG/CM2;
19.其它:所有電氣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