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2、 未按規定設立安全監管機構、配置安監人員。
3、 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
4、 重大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
5、 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隱患未排除、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的情況下組織生產。
6、 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
7、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
8、 允許未經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上崗作業。
9、 允許不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10、 使用不具備國家資質和安全生產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1、 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12、 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及安全生產的落后技術、工藝、設備。
13、 使用未經檢驗合格、無安全保障的特種設備。
14、 未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建檔、報備,未采應急防范措施。
15、 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