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本要求
1、地方電力線跨(穿)越鐵路既有線工程,必須經過上海鐵
路局批準;
2、與地鐵公司辦理電力線跨越鐵路工程簽約手續的須是路局批文主送單位;
3、地鐵公司組織設備管理單位對電力線跨(穿)越鐵路施工方案進行營業線施工安全審查,出具書面紀要明確施工和監管配合單位責任;
4、施工單位須是持有路局批文主送單位書面委托書的有施工資質的單位;
5、鐵道部(鐵計〔2010〕17號)規定:電力建設單位(或委托單位)應及時與鐵路相關配合單位簽訂施工安全配合協議并應認真按批準的施工組織措施方案和提出的要求,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準備;
6、電力線跨越鐵路既有線工程,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與鐵路設備管理單位和行車單位簽訂營業線施工安全協議,施工必須在鐵路設備管理單位監護下進行,施工單位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的施工必須服從鐵路專業部門管理;
7、未經批準不準擅自施工;
8、施工單位對影響鐵路設施安全的行為負責;
9、電力線下穿施工時,按路局《關于加強營業線頂管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上鐵工函 〔2006〕915號)執行,架設吊軌梁或施工便梁等上道作業須委托工務段組織實施。
二、施工方案審查
1、地鐵公司應按規定程序組織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安全審查,并報鐵路局批準;
2、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必須明確提出電力線過軌施工的行車條件和安全防護措施,為確保行車安全必須采取的施工工藝和采用的材料等。
三、現場交底
1、地鐵公司組織電力建設(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工務段、電務段、通信段、供電段等設備管理單位,對電力線跨越鐵路地點和施工影響鐵路行車設備、安全設施、地下光電纜以及電氣化接觸網停電單元等情況進行現場交底并辦理簽認手續;
2、施工機械、料具堆放和搭設跨越架位置,與鐵路設備管理單位共同確認;
3、施工單位應根據現場情況及設備管理單位相關要求編制(完善)施工方案。
四、施工計劃
上跨鐵路施工計劃由所在地供電段負責,下穿鐵路施工計劃由所在地工務段負責,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報鐵路局審批。
五、越線架搭設要求:
1、高度20米以下的越線架(毛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跨越電力線路架線施工規程》(DL5106-1999)搭設或按《毛竹跨越架搭設作業指導書》(上海送變電工程公司企業標準Q/SB JA02-2003)搭設;
2、高度20米及以上的越線架搭設方案需專門設計;
3、越線架應搭設在鐵路防護柵欄外,越線架距線路中心原則上不小于6m,距接觸網回流線不得小于2米,防落網及過軌導
引繩等最低處離接觸網帶電部分安全距離應大于3 m;
4、越線架“抗風能力”需按當地頻率1/100的10min平均最大風速或歷史發生的最大風速檢算;
5、增加地錨及纜風繩措施,確保跨越架牢固穩定,防止向鐵路方向傾倒;
6、越線架搭設完畢,地鐵公司組織施工單位和設備管理單位進行驗收;
7、自搭設起,施工單位必須二十四小時派人看守越線架。
六、施工條件
1、應盡量避開臺風季節安排電力線過軌(拆除)工程;
2、遇臺風預報,施工單位必須提前一天拆除跨越架;
3、風力超過6級或遇雷暴天氣時停止施工;
4、在既有線上方封網和拆網施工必須在封鎖時間內實施;
5、架空電力線跨越電化鐵路時須設置絕緣防落網,過軌時接觸網必須停電,供電段(維管段)配合施工,停電封鎖時間與供電段(維管段)共同確定。
七、施工管理
1、施工單位應提前72小時或按安全協議約定時間,以書面方式通知設備管理單位配合施工,設備管理單位監管人員不到場不準施工;
2、施工前,地鐵公司應配合車務段(直屬站)組織召開施工預備會,檢查施工、監理、配合單位和設備管理單位等關鍵崗位人員到崗情況和施工準備情況、應急措施落實情況,條件不具備時不準施工;
3、按規定設好防護后方準施工,電化接觸網停電施工時,施工單位必須聽從供電段(維管段)指揮,并按停、送電規定程序以書面方式簽認互控;
4、夜間施工時需有足夠的照明;
5、未經鐵路安全教育和未穿防護服的施工人員不準進入鐵路防護柵欄,進入鐵路防護柵欄的施工人員須有正式職工(帶班人員)帶領;
6、施工結束后,拆除跨越架設施,做到工完料清。
注:按《關于印發〈電力線跨(穿)越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卡控措施及檢查表〉的通知》(經地鐵安發[2011] 9號)執行。
2011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