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在發生事故的原因中,約占60~70%。群眾中有句口頭語,叫做“十次工傷,九次違章”。由此要見,無論是安全檢查或事故分析,都不可忽視這兩方面。
反違章,除隱患,是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積極措施,也是安全檢查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當前,實行經濟承包中,對廣大干部和工人進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界限劃分的教育十分重要,本節將徐州某公司經過長期實踐總結出來的它們之間的界限劃分節錄于后,供安全檢查中“雙反”或事故分析時的參考。
1.違章指揮
凡違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條例、規程、制度和有關規定,均屬違章指揮。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不認真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本職工作規定履行職責,不按“五同時”規定執行。對安全生產不負責任,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瞎指揮。
(2)不按安全教育規定對新工人、復工工人、換崗工人進行教育;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工人(如機動車輛、鍋爐、壓力容器、電氣、焊接、起重、爆破等)不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發證;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生產時,操作者未經學習教育;節假日加班不進行安全教育等。
(3)不按要求及時批轉、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規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積壓、拒不執行者。
(4)新建、改建、擴建、挖潛革新項目,不執行“三同時”的規定,不履行審批手續;不按有關規定要求設計施工,亂改亂建;不經竣工驗收、擅自決定投入使用。
(5)對安全監察部門和安技部門已發出停止使用通知單的設施,未消除隱患,擅自安排使用。
(6)勞動紀律松馳,生產管理混亂;工作現場臟、亂、差,放任自流,不積極治理,影響安全生產。
(7)多工種、多層次同時作業,現場無人指揮和監護,不制訂安全措施,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和不執行安全措施。
(8)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認真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及時整改,又不作整改規劃。
(9)發生工傷事故,不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接受教訓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繼續冒險作業。
(10)違章派車:不按載貨、載人等行駛規定用車。帶病(剎車、燈光、喇叭、后視鏡、刮雨器等不齊全、失效)出車;指令駕駛員違章駕駛。
(11)設備安裝不按照技術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施工、檢查、驗收、移交;對在檢查驗收中提出的問題尚未解決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在機電設備檢修的同時,不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項目納入檢修計劃。
(13)在有事故隱患、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失靈的設備上,強行安排生產任務;對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電氣、機動車輛等)不按規定制造、購置、安裝和使用。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時仍安排生產。
(14)指派身體健康狀況很不適應本工種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
(15)企業、車間、班組實行經濟承包時,在無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況下,布置工人拼設備、拼體力、搶時間、爭速度。
2.違章作業
凡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工廠安全規章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工廠安全守則、安全用電規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均屬違章作業。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不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生產過程中穿拖鞋、涼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褲、圍巾、腰巾以及袒胸露背等。
(2)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離崗,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3)發現設備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向領導反映,繼續操作。自作主張,擅自將安全防護裝置拆除并棄之不用者。
(4)擅自動用未經檢查、驗收、移交或查封的設備和車輛,以及未經領導批準任意動用非本人操作的設備和車輛。
(5)不按安全規程、工藝規程操作設備,或為了突擊生產任務使設備超負荷運行。
(6)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不按規定進行儲運、收發和處理。
(7)特種作業工種無證單獨操作、機動車輛持學員證單獨駕駛和無證駕駛。特種設備和要害部門,不認真登記和交接班,擅自離崗。
(8)不執行“危險作業申請單”所規定的安全措施。對領導的違章指揮盲目服從不加抵制。
(9)使用已失去額定負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種起吊設備和工具(如繩、鏈、鉤、環以及各種吊具等)。
(10)不按規定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清除的廢料、垃圾,不向規定地點傾倒,工件任意擺放,堵塞通道。
(11)經濟承包中不講安全,以拼設備、拼體力來搶時間、趕速度。
反違章,除隱患,是預防為主、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積極措施,也是安全檢查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當前,實行經濟承包中,對廣大干部和工人進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界限劃分的教育十分重要,本節將徐州某公司經過長期實踐總結出來的它們之間的界限劃分節錄于后,供安全檢查中“雙反”或事故分析時的參考。
1.違章指揮
凡違反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條例、規程、制度和有關規定,均屬違章指揮。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不認真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有關本職工作規定履行職責,不按“五同時”規定執行。對安全生產不負責任,官僚主義,玩忽職守,瞎指揮。
(2)不按安全教育規定對新工人、復工工人、換崗工人進行教育;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工人(如機動車輛、鍋爐、壓力容器、電氣、焊接、起重、爆破等)不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發證;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生產時,操作者未經學習教育;節假日加班不進行安全教育等。
(3)不按要求及時批轉、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規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積壓、拒不執行者。
(4)新建、改建、擴建、挖潛革新項目,不執行“三同時”的規定,不履行審批手續;不按有關規定要求設計施工,亂改亂建;不經竣工驗收、擅自決定投入使用。
(5)對安全監察部門和安技部門已發出停止使用通知單的設施,未消除隱患,擅自安排使用。
(6)勞動紀律松馳,生產管理混亂;工作現場臟、亂、差,放任自流,不積極治理,影響安全生產。
(7)多工種、多層次同時作業,現場無人指揮和監護,不制訂安全措施,不執行危險作業審批制度和不執行安全措施。
(8)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認真按照“三定、四不推”的原則及時整改,又不作整改規劃。
(9)發生工傷事故,不按“三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接受教訓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繼續冒險作業。
(10)違章派車:不按載貨、載人等行駛規定用車。帶病(剎車、燈光、喇叭、后視鏡、刮雨器等不齊全、失效)出車;指令駕駛員違章駕駛。
(11)設備安裝不按照技術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施工、檢查、驗收、移交;對在檢查驗收中提出的問題尚未解決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在機電設備檢修的同時,不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項目納入檢修計劃。
(13)在有事故隱患、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失靈的設備上,強行安排生產任務;對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設備、電氣、機動車輛等)不按規定制造、購置、安裝和使用。在使用中,不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時仍安排生產。
(14)指派身體健康狀況很不適應本工種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
(15)企業、車間、班組實行經濟承包時,在無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況下,布置工人拼設備、拼體力、搶時間、爭速度。
2.違章作業
凡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工廠安全規章制度,如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工廠安全守則、安全用電規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均屬違章作業。主要內容概括如下:
(1)不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生產過程中穿拖鞋、涼鞋、高跟鞋、裙子、喇叭褲、圍巾、腰巾以及袒胸露背等。
(2)工作不負責任,擅自離崗,玩忽職守,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時間內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3)發現設備或安全防護裝置缺損,不向領導反映,繼續操作。自作主張,擅自將安全防護裝置拆除并棄之不用者。
(4)擅自動用未經檢查、驗收、移交或查封的設備和車輛,以及未經領導批準任意動用非本人操作的設備和車輛。
(5)不按安全規程、工藝規程操作設備,或為了突擊生產任務使設備超負荷運行。
(6)對易燃、易爆、劇毒物品,不按規定進行儲運、收發和處理。
(7)特種作業工種無證單獨操作、機動車輛持學員證單獨駕駛和無證駕駛。特種設備和要害部門,不認真登記和交接班,擅自離崗。
(8)不執行“危險作業申請單”所規定的安全措施。對領導的違章指揮盲目服從不加抵制。
(9)使用已失去額定負荷能力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各種起吊設備和工具(如繩、鏈、鉤、環以及各種吊具等)。
(10)不按規定及時清理作業現場,清除的廢料、垃圾,不向規定地點傾倒,工件任意擺放,堵塞通道。
(11)經濟承包中不講安全,以拼設備、拼體力來搶時間、趕速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