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承擔施工安全事故責任的依據問題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施 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 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 全生產管理。第七十一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 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條款非常明確,施工安全責任應由承包單 位負責,不是由業主或監理單位負責,這符合“誰生產,誰負責”的 安全基本原則。
技術法規。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設部先后出臺了一系列行 業規范:如《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建筑施工高處作 業安全技術規范》、《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等。 為了科學地評價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情況,提高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水 平,預防傷亡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 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從執行角度,這些規范標準都 是從技術上要求施工單位應遵守的準則,而非工程監理單位;從監督 角度,建設部第81號令——《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第六條規定:“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 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這里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是 指具有一定行政執法權的專門機構,而非目前的監理企業。
監理性質與特點。從概念上講,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按業主的 委托和授權,根據有關法規和監理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工程建設合同, 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者與生產組織者是不一樣的。 按誰組織生產,誰承擔安全責任的基本原則,現有條件下,監理單位 承擔施工的安全責任的權力不足;從性質上講,監理人員利用自己的 工程建設知識技能和經驗為業主提供監督管理服務,它既不同于承建 商的直接生產活動,也不同于業主的直接投資活動,它不向業主承包 工程報價,不參與承包單位的利益分成。因此,監理單位承擔施工安 全責任的理由不足;從目的講,工程建設監理的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項 目能在計劃的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內建成使用。因此,在監理過程 中,監理工程師只能承擔服務責任,所以監理單位承擔施工安全責任 的能力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