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增多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大批農民進城務工已成潮流,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是直接涌入建筑行業。這些農民工一般文化水平低,維權意識差,加之他們迫切增加收入的緊迫感和一些建筑包工頭減少安全成本支出的雙重原因,往往造成他們在不安全狀態下作業的現象,從而導致一些不應有的重大安全事故發生,給家庭和社會帶來悲劇。
?????? 為解決這一問題,筆者以為應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是要知曉權益,讓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或承包人都知道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該作為什么,不該作為什么,以及怎樣作為,以實現依法應享有的各項人身、經濟權益;另一方面則是要依法維權,特別是在依法享有的安全生產權益受到侵害之后,受損害的建筑工人應依法討回公道。從這個意義上講,探討建筑工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安全生產權益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建筑工人享有哪些安全生產權益
1.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在實施中,建筑工人首先要注意到本人是否被列入保險對象;其次,一旦發生傷亡事故,應要求企業及時向所在保險公司或其委托機構報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因此企業或承包人與建筑工人訂立的“生死協議”不受法律保護。此外,《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還規定了受害人的追償權利,“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2.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權利。
??????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建筑法》第四十六條也作出明確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施工安全與衛生公約》國際勞工公約第167號第三十三條也規定:“工人應充分而適當地獲得就預防和控制這些危害以及人身保護措施的指導和培訓”。這些法規在規定了建筑工人權利的同時,也明確了相對人的義務。
3.要求相對人告知危險的權利。
?????? 對重大危險源的告知:《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對危險場所的警示,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量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危險因素的知情權,該法第三十六條還規定:“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四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施工安全與衛生公約》第三十三條也規定:“工人應充分而適當地獲得他們在工作場所可能會遭遇到的安全衛生方面危險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