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業從業人員多,作業地點分散,事故多發,一直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當前一些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較為突出問題。為積極探索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推進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落實監管責任、加強基礎管理、研究治本之策、開展專項整治、強化動態監管、抓好安全培訓等方面提出了對策建議。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建筑安全生產工作是全縣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筑業高速發展的背景下,建筑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形勢依然比較嚴峻。2008年全縣建筑業生產安全事故一起死2人,2009年1一4月份建筑業生產安全事故仍為零。按照國家對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要求,針對建筑安全生產狀況,深入分析建筑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強化綜合性防治措施,促進建筑業安全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一、建筑安全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縣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建筑施工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于“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繼采取了一系列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和辦法,取得了一定成效,建筑安全生產形勢基本穩定。但當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與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安全發展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
(一)政府行業安全管理不到位,監管責任不落實。目前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僅對建筑業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而對其它各類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實施依法監管工作,尚未做到位;有關交通、水利、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在本職責范圍內,對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管職責界定不清,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主體責任還未完全落實;安全監管部門的綜合監管職責不明確,缺乏有效手段,其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難度大;有些建設工程(如化工、冶金及開發區、工業園區建設等)的政府行業安全管理職責不明,行政監管主體缺失,建筑施工安全處于失控狀態,存在管理盲區。
(二)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基礎管理薄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涉及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勘察等諸多責任主體,從歷次安全檢查特別是重特大建筑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看,有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流于形式,責任制未落到實處,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不到位,執行安全法規和標準規范意識差,“三違” 現象時有發生;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安全設施和勞動安全防護不到位,不少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資質,特別是安全生產條件審核把關不嚴,違規分包現象嚴重;一些監理公司忽視對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理,項目監理人員不認真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設計單位對執行安全標準和規范重視不夠,造成有的工程存在安全設計缺陷等;有的建設單位存在過分依賴監理、施工單位,未發揮業主安全監督管理的作用,這些都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值得很好汲取。
(三)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執法監督乏力。目前與建筑安全新形勢、新任務要求相適應的安全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如1997年頒布的現行《建筑法》,關于建筑領域調整的范圍和對象,特別是有關建設管理和責任主體各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許可、職責定位、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規定不明確或缺失,有的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不一致;有的建筑安全技術標準及規范已明顯落后,特別是由于缺乏強制性、可操作性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投入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造成企業在招投標中,不規范競爭,為保證低價中標,壓減應有的安全投入,埋下大量事故隱患。執法監督不力,對逾期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或整改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未制定明確、有效的處罰規定和辦法,從嚴執法不到位,動態監管不及時;此外,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事故的企業和責任人處罰力度不夠等。
(四)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滯后,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不高。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大量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大量農民工涌向市場進入“門檻”低的建筑業。目前,建筑業從業人員達10000余人,80%為農民工,占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三分之二。不少農民工未經培訓教育就上崗作業,有的雖然進行了培訓,但不務實、不嚴格,也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往往流于形式,難以滿足施工安全的需要,這也是造成建筑事故多發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對策措施和建議
建筑施工安全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和方方面面的工作。從其特點看,點多面廣,勞動密集,流動作業,層次較多,事故易發,屬高危行業;從建設工程各方主體看,涉及建設、施工、監理,以及勘察、設計、設備供應等多個環節;從政府監管主體看,涉及建設、交通、水利、電力和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綜合各方面的情況,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方式應積極推進“四個轉變”:一是由對單一部門管理轉向對全行業統一監管;二是由治標為主轉向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三是由施工現場的應急管理轉向強化企業安全基礎管理;四是工作重心由事后管理轉向隱患治理和事故預防。為此,提出以下對策措施和建議:
(一)依法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加強建筑行業安全管理。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管主體。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權、責統一的原則,依法全面落實政府安全監管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各類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對建筑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主管部門,應負責有關專業監管,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管,指導、協調和監督各有關部門加強相應的全管理工作。同時要進一步研究和明確、細化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的職責定位,形成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統一監管,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協調運轉的建筑業安全生產管理格局和工作機制。
(二)強化安全基礎管理,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要按照《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云南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設置獨立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保障安全投入,把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真正落實到位。特別是要落實企業法定代表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將安全責任落實到每個班組、崗位、項目經理和施工人員。政府有關部門要強化對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履職盡職情況的監督和考核,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到位。同時,要加強施工現場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和勞動組織管理,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規范進行施工作業,大力推進建筑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打牢安全管理基礎,確保施工企業本質安全。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勘察等單位要依法認真履行有關安全職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督促落實各方相關安全責任。
(三)研究和實施建筑安全生產的治本質之策。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是實現安全生產長治久安的基本途徑。一是要加強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及安全標準、規范的修訂、制定工作。當前應加快《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電力建設工程監理規定》、《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等法法規的修訂工作,增加有關安全生產內容,特別是要明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行政管理主體地位,明確其對建筑安全生產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責;在從業資格和施工許可前置條件中應補充有關安全生產許可的規定;修訂、完善“兩個責任主體”安全職責、責任和行為等方面的內容;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處罰辦法等。二是研究制定建筑安全生產的經濟政策。制定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意外傷害保險、工傷保險及建筑事故死亡、傷害的經濟賠付標準和實施辦法,發揮經濟政策對建筑安全生產的引導和保障作用。
(四)認真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有關部門要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建設工程的特點,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提出的以預防坍塌、高處墜落事故為重點的專項整治總體目標和各項要求,細化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嚴格督查,相互配合,突出重點,務求實效。對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隱患嚴重或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企業,責令停業整頓。對整改不合格的,應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直至取消相關資質。通過專項整治,堅決遏止重特大坍塌、高處墜落事故以及隧道坍塌、透水、橋梁坍塌、塔吊坍塌、深基坑坍塌、高大棚架坍塌、拆除工程坍塌事故多發的勢頭,促進建筑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確保實現建筑業事故死亡人數總體下降的目標。
(五)嚴格實施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強化日常動態監管。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制度是從源頭強化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落實企業主體安全責任的重要手段。用足用好這一有力武器,必須狠下決心,嚴把建筑市場安全準入關。一是對逾期未取證的施工企業,依法責令退出建筑市場。對已申領建筑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在每年6月30日前進行審驗證。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建筑施工企業實行一次性淘汰制。對不具備建筑施工安全的建筑施工企業經整頓仍達不到安全生產頒證標準的建筑施工企業,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嚴禁從事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等任何建筑施工活動,堅決依法撤消其建筑資質,并向社會公布,強化社會監督。二是加強對持證施工企業的日常動態監管。進一步完善許可證日常動態監管制度和監管程序,實施許可證年檢制度,對持證企業進行抽查和回檢,加大對持證企業的監管力度。對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或發生事故的持證企業,必須重新審核安全生產條件,責令整改。同時針對不同情況,依法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暫扣或吊銷有關許可證、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三是要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對無安全生產許可證仍擅自進行建筑施工活動的企業,要依法嚴格處罰,清除出建筑市場,決不能放任自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協調配合,推進聯合執法,強化監督檢查,確保法律的權威性。
(六)加強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和實施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從事安全培訓教育強制性的規定和辦法,明確政府及企業的職責、任務,以及從業條件、培訓教育內容、考試考核辦法、違規處罰責任等。采取有效措施,有針對性地引導施工企業加強對農民工的安全培訓教育和管理,做到未經安全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三類” 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力度,提高培訓質量,嚴格考核標準。通過培訓教育,提高農民工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技能知識和安全防護意識,自覺按照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行為,真正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防止“三違”現象發生,維護職工生命健康權益,實現安全生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