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起源?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觀點和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法律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永遠存地的。原始社會沒有法律,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的規范靠氏族習慣,這種習慣是全體氏族成員靠長期的共向勞動逐漸形成的。它主要靠全體氏族成員的自覺遵守,首領的威望來執行。沒有專門的執行機關。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產出的產品除了滿足自己需要以外還有剩余,這樣產生了交換的必要,產生了社會大分工,戰俘不再被殺死,而是被作為奴隸,氏族貧民則也逐漸淪為奴隸,這便是最初的奴隸。氏族首領則利用自己的威望、權力和地位,占有更多的財富,這便是最初的奴隸主,這樣階級對抗便出現。奴隸主要剝削奴隸,而奴隸則要反抗這種剝削,這種矛盾是不可調和的。在這種情況下,原來的氏族成員間的平等關系已不復習存在,而代之以被剝削、被壓迫與剝削、壓迫的關系。原來的氏族習慣已無法調整這種關系,這時國家出現,調整人們之間新的關系的法律規范也就出現了。我國史書曾有記載“夏有亂政,而制禹刑。”“禹傳子,家天下。”法律的產生開始是以習慣的形式出現的,后來逐漸發展成為文字的形式。從開始諸法合體,到目前的各法律部門詳細的劃分,也經歷了漫長的時間。
2法的概念及本質?
法律有兩種含義。廣義的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所有規范性文體的總和,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基本法,如憲法、刑法等,也包括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最高行政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各級地方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體。狹義上說,法律專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體。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屬于廣義范疇。
一般來說,法律、法規具有如下特征:
權力性。首先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具有國家權力而形成的特征。法由國家制定或認可表明法是一種社會規范,它規定人們可以作什么,不可以作什么,禁止作什么。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強制性。法是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法的后盾是國家,國家是法的實施機關。法對國家內的所有人均具有約束力,必須實行,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例外。
規范性。法是一種社會規范。所為社會規范指的是模式、規則的意思,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規范,法律規范便是其中之一。但法律規范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不同于一般的社會規范。它的特殊性是指它具有規范性、概括性、可預測性的特點。規范性是指,人們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也就是為人們的行為規定了模式,標準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律規范的對象是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且在同樣的情況下是可以反復使用的;可預測性是說,人們有可能預測到國家對自己的行為持什么態度,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后果,應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
3法的作用?
法通過自身的力量保證人們能夠具有一個良好的生存環境,這是基本的作用之一。法的這種作用在不同的歷史階段,不同的社會體制下,表現的程序有所不同,但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法的這一職能將會逐漸擴大和加強。
勞動是人類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動力,安全生產是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因此,運用法治的力量,發揮法的作用,對于國家、社會、家庭和個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是國家的重要職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