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概述
刑事責任是國家刑事法律的規定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任何公民法人實施了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都要承擔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犯罪與刑事責任是緊密聯系的,認定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追究行為的刑事責任。凡是犯罪行為都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1.犯罪的概念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行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即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如果行為雖有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
(2)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但并非任何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違反了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是犯罪行為。
(3)具有可罰性。只有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又違反了刑法規定,而且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如果某人的行為雖然損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而且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犯罪的前兩個特征,但是刑事法律沒有規定應受到刑罰處罰,則不認為是犯罪。
由此可見,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同時具備危害性、違法性和可罰性。這三個基本特征緊密相聯,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是犯罪行為。
2.犯罪的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總和,或者說是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總和,也就是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用來衡量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就叫犯罪構成,這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犯罪構成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個因素。
(1)犯罪的主體。是指實施違法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我國刑法規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達到一定年齡,就是法律規定的應當對自己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法規定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為已滿16周歲的人。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也應承擔刑事責任。精神正常的人,是指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根據身份的不同,還可以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是指具備構成任何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的人。特殊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一般主體的條件外,構成該類犯罪還必須具備一些特定的身份和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是特殊的犯罪主體。
(2)犯罪的主觀方面。又叫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則不構成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如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故意犯罪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另一種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3)犯罪的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受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體,即在不同程度上侵害我國一定的社會關系。沒有犯罪客體,就意味著行為沒有侵害刑法所保護的任何社會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
(4)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引起的結果,以及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也就不承擔刑事責任。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社會產生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犯罪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除此以外,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也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和內容。犯罪的客觀方面與犯罪的客體是緊密聯系的,這說明犯罪客體是在什么條件下,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受到侵害的。所以,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二、關于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也叫基本刑罰,是對犯罪行為人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它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最輕的主刑,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行為。管制不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強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中適用范圍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它適用于那些罪行嚴重,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但又不必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對于犯罪時不滿18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從刑,是補充主刑而適用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的規定,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這種刑罰,主要是適用于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罰金不同于行政罰款,罰金是刑罰處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適用于犯罪分子;罰款是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依法決定,適用于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犯罪分子。罰金也不同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是由于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給予被害人的賠償。它是一種民事制裁方法,不是刑罰方法,賠償的金錢直接交給被害人,而不像罰金那樣歸入國庫。
(2)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比較嚴厲的附加刑。
(3)沒收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這種刑罰,只適用那些以其財產作為犯罪的資本,或者貪圖非法利益而不惜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對這些犯罪分子沒收財產,一方面可以剝奪他們借以犯罪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針對他們貪利的思想給予必要的懲罰和教育。沒收財產與罰金不同,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犯罪,沒收財產則適用于情節較重的犯罪,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財產與沒收違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不同。沒收財產與沒收違法所得也不同。
3.關于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則執行的刑罰。所謂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數罪并罰不是對數罪所判刑罰的代數相加。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在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一)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構成該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即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使得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二是經單位職工或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條規定的已經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如果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條件而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對本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存在的問題,經職工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后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解決,及時消除這方面的事故隱患,結果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就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
刑事責任是國家刑事法律的規定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任何公民法人實施了違反刑事法律的行為,都要承擔因其行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犯罪與刑事責任是緊密聯系的,認定犯罪的目的,就是為了追究行為的刑事責任。凡是犯罪行為都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1.犯罪的概念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犯罪行為具有以下的特征:
(1)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質特征。所謂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為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即對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如果行為雖有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認為是犯罪。
(2)具有刑事違法性。犯罪是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但并非任何對社會有危害的行為都是犯罪,只有那些違反了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才是犯罪行為。
(3)具有可罰性。只有對社會造成了危害,又違反了刑法規定,而且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如果某人的行為雖然損害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而且對社會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具有犯罪的前兩個特征,但是刑事法律沒有規定應受到刑罰處罰,則不認為是犯罪。
由此可見,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同時具備危害性、違法性和可罰性。這三個基本特征緊密相聯,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是犯罪行為。
2.犯罪的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要件的總和,或者說是構成犯罪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總和,也就是犯罪必須具備的條件。用來衡量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標準,就叫犯罪構成,這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犯罪構成包括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四個因素。
(1)犯罪的主體。是指實施違法行為并且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人。我國刑法規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并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達到一定年齡,就是法律規定的應當對自己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的年齡,刑法規定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為已滿16周歲的人。但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也應承擔刑事責任。精神正常的人,是指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人。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的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根據身份的不同,還可以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一般主體,是指具備構成任何犯罪所必須具備的條件的人。特殊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除了具備一般主體的條件外,構成該類犯罪還必須具備一些特定的身份和職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是特殊的犯罪主體。
(2)犯罪的主觀方面。又叫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主觀上既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則不構成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的心理態度。如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故意犯罪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
過失犯罪,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過失犯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另一種是過于自信的過失。
(3)犯罪的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受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客體,即在不同程度上侵害我國一定的社會關系。沒有犯罪客體,就意味著行為沒有侵害刑法所保護的任何社會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也就不構成犯罪。
(4)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引起的結果,以及行為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也就不承擔刑事責任。危害后果是指危害行為對社會產生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犯罪行為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除此以外,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也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和內容。犯罪的客觀方面與犯罪的客體是緊密聯系的,這說明犯罪客體是在什么條件下,通過什么樣的行為受到侵害的。所以,犯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
二、關于刑罰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也叫基本刑罰,是對犯罪行為人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它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
(1)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管制是最輕的主刑,適用于罪行較輕的犯罪行為。管制不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根據刑法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2)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強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法中適用范圍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根據刑法的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它適用于那些罪行嚴重,需要與社會永久隔離,但又不必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
(5)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所謂“罪行極其嚴重”,是指對國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特別嚴重和情節特別惡劣的。對于犯罪時不滿18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叫從刑,是補充主刑而適用的刑罰方法。根據刑法的規定,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附加刑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1)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這種刑罰,主要是適用于那些以營利為目的的犯罪。罰金不同于行政罰款,罰金是刑罰處罰,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適用于犯罪分子;罰款是行政處罰,由行政機關依法決定,適用于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犯罪分子。罰金也不同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是由于行為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依法應當給予被害人的賠償。它是一種民事制裁方法,不是刑罰方法,賠償的金錢直接交給被害人,而不像罰金那樣歸入國庫。
(2)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規定的公民所享有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比較嚴厲的附加刑。
(3)沒收財產,是指司法機關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強制無償收歸國家所有的刑罰方法。沒收財產這種刑罰,只適用那些以其財產作為犯罪的資本,或者貪圖非法利益而不惜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對這些犯罪分子沒收財產,一方面可以剝奪他們借以犯罪的物質力量,同時也是針對他們貪利的思想給予必要的懲罰和教育。沒收財產與罰金不同,罰金適用于情節較輕的犯罪,沒收財產則適用于情節較重的犯罪,罰金是剝奪犯罪分子現實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沒收財產則是剝奪犯罪分子個人現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財產與沒收違禁物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不同。沒收財產與沒收違法所得也不同。
3.關于數罪并罰
數罪并罰,是指一人犯數罪,人民法院對其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則執行的刑罰。所謂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數罪并罰不是對數罪所判刑罰的代數相加。對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則。即在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的犯罪及刑事處罰(一)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里講的構成犯罪,主要是指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構成該罪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即不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使得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二是經單位職工或有關部門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如本條規定的已經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三是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如果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法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具備保證安全生產的條件而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應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犯罪及刑事處罰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導致發生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如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對本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存在的問題,經職工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后未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解決,及時消除這方面的事故隱患,結果導致發生重大事故的,就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關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違反《安全生產法》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