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國家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及各產業主管部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問題,先后制訂頒布一系列法規、辦法、政策和標準,并不斷修改完善。
一、法規政策
1.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發布《公私營廠礦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辦法》;
2.1951年12月,中央財政經濟委員會公布《工業交通及建筑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辦法》;
3.1956年5月,國務院發布《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進一步明確規定傷亡事故調查程序、統計報告制度以及勞動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工會組織和企業單位的職責任務。這一《規程》被稱為我國建國以來發布的勞動保護三大法規之一,多年來,對建立實行工傷事故報告調查和統計分析制度,加強勞動安全工作,改善企業勞動條件,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發生,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4.1986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原勞動人事部聯合制發《關于查處重大責任事故的幾項暫行規定》,對重大責任事故的主體的適用范圍做出明確解釋;
5.1989年3月,國務院第34號令發布《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對特別重大事故報告、調查組織、職責、及其查處權限做出規定;
6.1990年3月,原勞動部按《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下發(《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文解釋認定)的通知,將中國和外國民航客機、專機、鐵路、水運、公路、礦山、水利、電力及其它企業發生的一次死傷若干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若干萬元以上的事故作為特大事故的界限;
7.1991年3月,國務院第75號令發布《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對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分析工作,納入依法管理軌道。1956年國務院頒布的《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被同時廢止;
8.1991年7月,原勞動部以勞安字[1991]23號文件印發《〈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釋》的通知,對執行《規定》中有關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立即報告、保護事故現場、勞動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結案以及監督檢查等問題做出具體解釋;
9.1992年國家統計局和原勞動部聯合發布了《企業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制度》;
10.1993年9月,原勞動部發布:《關于企業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制度的問題解答》;
11.1994年7月,全國人大通過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1995年1月1日起實施;
12.1994年12月,原勞動部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13.1995年3月,原勞動部發布《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快報制度》。
二、 相關標準
除上述法規和規定外,原國家標準局先后批準發布了一系列有關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調查分析規則、事故經濟損失統計的標準。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1986年5月發布,1987年2月實施。標準規定傷亡事故定義、事故類別、傷害分析、傷害程度分類、事故嚴重程度分類、傷亡事故發生頻率計算方法,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工作,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標準;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標準(GB6442—86),1986年5月發布,1987年2月實施。是對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進行調查程序、事故分析、事故結案歸檔材料的依據,是勞動安全管理的基礎標準;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1986年8月發布,1987年5月實施,標準具體規定了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傷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的統計范圍、計算方法和評價指標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對提高安全工作中的經濟觀念,使企業的安全生產同經濟效益結合起來是十分重要的;
4.《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損失工作日標準》,1995年3月發布1995年10月實施。標準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是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管理的基礎標準。
加強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監察,是勞動安全監察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