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機制”一詞來源于希臘,開始是用于機構工程學,意指機械、機械裝置、機械結構及其制動原理和運行規則等;后用于生物學、生理學、醫學等,用于說明有機體的構造、功能和相互關系。隨著概念和內涵的延伸,在宏觀經濟學領域,把社會經濟體系比作一架大機器或動物機體,用“機制”說明經濟機體內部各構成要素間的相互關系、協調方式和原理。因此,管理機制從系統論的觀點看,應是指管理系統的構成要素(主體)、管理要素(客體)間相互協調和作用方式以及運行規則。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是一個全人類共同面臨的問題,對此世界各國所采取的措施都具有一些共同的規律和屬性。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方面,由于各個國家政治制度、經濟體制和發展歷史的不同,其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也存在一些差異。但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和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各個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之間產生了相互的影響和滲透的趨勢。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方面,世界很多國家推行的是“三方原則”的管理體制或模式。即國家一雇主一雇員三方利益協調的原則。這一原則必然建立起國家為了社會和整體的利益,通過立法、執法、監督的手段來實現;行業代表雇主或企業的利益,通過協調、綜合管理來實現;工會代表員工的利益,通過監督手段來實現的相互督促、牽制和協調、配合的機制。
二、國家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的發展
在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法規,治理事故隱患,降低傷亡事故發生的有效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50多年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從無到有,不斷發展完善。在新中國成立的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中就提出了人民政府“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1950年5月,政務院批準的《中央人民政府勞動部試行組織條例》和《省、市勞動局暫行組織通則》規定:各級勞動部門自建立伊始,即擔負起監督、指導各產業部門和工礦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任務。1956年5月,中共中央批示:勞動部門必須早日制定必要的法規制度,同時迅速將國家監督機構建立起來,對各產業部門及其所屬企業勞動保護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同年5月25日,國務院在頒布“三大規程”的決議中指出:各級勞動部門必須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工作。
1979年4月,經國務院批準,原國家勞動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傷亡事故和職業病最嚴重的采掘工業人手,研究加強安全立法和國家監督問題。1979年5月,原國家勞動總局召開全國勞動保護座談會,重新肯定加強安全生產立法和建立安全生產監督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宣布在各級勞動部門設立礦山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機構,同時,相應設立了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執行安全生產國家監督制度。1983年5月,國務院批準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委、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監督工作的報告》,指出:勞動部門要盡快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監督制度,加強安全監督機構的管理,充實安全監督干部的能力,監督檢查生產部門和企業對各項安全法規的執行情況,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應有的監督作用。從而全面確立安全生產國家監督制度。從1982~1995年,由四川、湖北、天津等地區帶頭,相繼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一些城市通過了地方立法,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局、勞動廳)是主管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的機關,行使國家監督的職能,在本地區實行安全生產監督制度。同時,下級職業安全健康監督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指導。1993年8月,原勞動部頒布了《勞動監督規定》,對勞動監督的內容做出了規定。1994年7月全國人大通過了《勞動法》,進一步明確了安全生產國家監督體制。1995年6月,原勞動部頒布了《勞動安全衛生監督員管理辦法》。這些對于完善安全生產國家監督體制和建立一支政治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安全生產監督隊伍,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為了與經濟體制的發展相適應,安全生產監管體制也在不斷地調整。20世紀90年代以前積極性解決了安全與生產“兩張皮”的問題。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國有企業走向市場,企業形式多樣化,并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主體。一些經濟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被逐步削弱,國家確立了“企業負責”,與當時的計劃經濟管理模式相適應,我國采取了“國家監督、行業管理、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特別強調了各個經濟管理部門“管理生產必須管理安全”的思想,這一步明確了企業是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體,為建立“政府、企業、工會”三方協調管理機制打下了基礎。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了以政府、部門、企業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到人、重大問題有專門領導負責解決的局面基本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