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情況,便于分析和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和規范行政執法水平,根據《貴州省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關于印發福泉市安全生產2019年行政執法工作計劃的通知》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的符合法定執法條件的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將法律、法規和規章等直接應用于個人或組織,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實現的活動。如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檢查等行政職權的活動。
第三條 具體實施行政執法工作的科室或機構都要對上年度行政執法情況依法統計。
第四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報數據,不得瞞報、漏報、多報。
第五條 行政執法統計工作實行科室負責制,并設立統計員,部門統計員負責單位日常統計數據收集與整理。
第六條 各科室對上年度相關行政執法數據信息,在每年1月15日前統一整理,形成報表。于1月20日前報執法大隊,執法大隊匯總后報市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開展專項執法治理和大規模執法檢查的要進行專項統計,專項執法統計報表應當于執法活動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填好報送執法大隊。
第八條 行政執法統計的對象包括:
1.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
2.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
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情況;
4.其他需要統計的對象。
第九條 各監管科室不按規定時間上報統計數據,瞞報數據,故意造假的,將依法依規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