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黨委書記)對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履行以下安全生產職責:
.1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組織落實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3規避、控制重大經營決策的安全風險;
.4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
.5按照國家、省和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確保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配備和安全費用的投入;
.6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每年至少組織和參加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7及時、如實報告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嚴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原則(簡稱“四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事故責任人,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8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