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按照集團公司和礦各項管理規定,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控制、監督工作。
第二條 規范做好基本建設的基建借款工作,并負責全過程的管理.使用、核算業務。
第三條 按規定使用、核算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四條 按規定對基本建設(工程煤)收入進行管理與核算工作。
第五條 及時編制、上報月度資金預算,保證資金按期足額到位。
第六條 登記并管理在建工程及固定資產賬薄,并定期與資產管理及使用部門進行賬賬核對、賬實核對。
第七條 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月度資金支付計劃,嚴禁無計劃使用資金,不擠占挪用資金,不超標準使用資金,不提前使用資金。
第八條 配合內部相關部門做好工程結算工作,協調好與集團公司相關部門的工作,保證結算工作順利進行。
第九條 正確核算項目建設成本,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