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公共安全產品質量行業監督抽查(以下簡業。第七條年度行抽項目的立抽樣人員須嚴格遵守抽樣工作紀律。
??????? 稱行抽)項目的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更好地為公安工作和社會穩定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簡稱部科信局)負責行抽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計劃、組織抽樣與檢驗、發布結果通報及布置復查等項工作。
??????? 部有關業務局、部屬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科技處(以下簡稱省廳科技處)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行抽中相應的工作。
??????? 第三條行抽項目范圍是公共安全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及國家有關規定所涉及的社會公共安全產品。
??????? 第四條行抽項目應緊密圍繞公安業務工作的需要選定,產品的檢驗依據是上述標準和規定。
??????? 第五條行抽不向企業收費,所需費用由公安部專項經費支付。
??????? 第六條行抽的檢驗樣品由被抽查企業無償提供。行抽工作完成后,應將樣品及時退還被抽查的企項,主要由部有關業務局根據管理工作需要申報,部科信局可酌情提出意見;部屬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也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關建議。
??????? 第八條部科信局在審查項目申報材料并征求有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年度行抽計劃,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批。
??????? 第九條承擔檢驗任務的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承檢機構)須按要求制定抽查方案,分別上報部科信局和有關業務局。
??????? 第十條部科信局負責組織有關業務局審查抽查方案、布置行抽任務。
??????? 承檢機構須嚴格按照經審定的抽查方案執行。
??????? 第十一條在實施抽樣前,承檢機構要通知被抽查企業所在地的省廳科技處。
??????? 省廳科技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廳(局)內有關業務部門,配合承檢機構共同到產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完成抽樣工作。
??????? 抽樣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企業。
??????? 第十二條抽樣工作完成后,承檢機構須按規定開展檢驗工作,及時將檢驗結果書面通知被檢企業,并抄送當地省廳科技處。
??????? 第十三條部科信局負責協商有關業務局,處理好抽樣、檢驗工作中產生的異議。
??????? 第十四條部科信局審核各承檢機構報送的抽查工作總結材料,擬定行抽結果通報,報部領導審批后,以公安部文件等形式發布。
??????? 第十五條對無故拒絕抽查的企業,由部科信局負責予以通報。
??????? 第十六條省廳科技處負責組織、協調本廳(局)內有關業務部門,督促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部科信局。
??????? 原承檢機構和省廳科技處應按部科信局的布置,依據原抽查方案中的程序要求進行復查工作。
??????? 復查結果由部科信局負責發布。
???????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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