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水平、新采(盤)區、新采煤工作面設計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辨識報告由總工程師組織,生產技術部編制,各業務科室負責人審核認可:
(一)專項辨識由總工程師牽頭,生產技術部組織機電、通風、運輸、安全監察處等業務部門、隊組進行;
(二)重點辨識地質條件和重大災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三)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管控措施;
(四)辨識評估結果用于完善設計方案,指導生產工藝選擇、生產系統布置、設備選型、勞動組織確定等。
二、生產系統、生產工藝、主要設施設備、重大災害因素等發生重大變化時,開展1次專項辨識,辨識報告由相關業務部室編制,分管領導、業務部室負責人審核通過:
(一)專項辨識由分管領導牽頭,分管業務部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
(二)重點辨識作業環境、生產過程、重大災害因素和設施設備運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三)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四)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重新編制或修訂完善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三、啟封火區、排放瓦斯、石門揭煤等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推廣應用前,連續停工停產1個月以上的煤礦復工復產前,開展1次專項辨識,辨識報告由對口業務部門編制,總工程師、業務部門和施工隊組負責人審核通過:
(一)專項辨識由分管負責人牽頭,分管業務部門和施工隊組進行;
(二)重點辨識作業環境、工程技術、設備設施、現場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三)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四)辨識評估結果作為編制安全技術措施依據。
4、本公司發生死亡事故、涉險事故、出現重大事故隱患或本省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后,開展1次針對性的專項辨識,辨識報告由安全監察處編制,總經理、分管領導及業務部室負責人審核通過:
(一)專項辨識由總經理組織,分管領導牽頭召集相關業務部門進行;
(二)識別安全風險辨識結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區;
(三)補充完善重大安全風險清單并制定相應的管控措施;
(四)辨識評估結果用于指導修訂完善設計方案、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等技術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