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施工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事件,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認真地進行處理。
2.工程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項目經理和項目有關管理人員應首先迅速組織搶險排險,搶救遇險受傷人員,防止險情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3.工程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行業及總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報告程序,迅速、及時、準確地向上級及地方有關部門報告,不準瞞報、虛報和拖延不報。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必須在發生后立即上報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企業負責人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發生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必須于24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由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上報工程局。
4.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3事故的簡要經過;
4.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已經采取的措施;
4.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5.月、季、年傷亡事故統計報表,報告期截止到25日,報表于當月的30日前必須送達工程局。重傷及以上事故調查報告書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天內上報。
6.工程項目發生安全事故后,各有關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方、行業及總公司規定的事故分類及相應的事故調查處理程序,組織事故調查小組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傷亡和物損情況,提出事故處理方案,制定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的防范措施。
7.在事故調查中,工程項目經理部負責及時、準確、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關資料、證據和相關人證,接受并配合調查人員的現場查證。事故現場必須經調查人員現場查證并做出有關指令后,方可進行清理,恢復施工。
8.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安全事故均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對隱瞞事故不報者,一經查實,應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罰。對打擊報復檢舉、控告和投訴方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