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已經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這項法規明確了建設各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對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作出了嚴格的要求,對安全教育培訓有了更加嚴格的規定。法規的實施,對于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高,必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關系到企業的發展壯大,關系到社會穩定的大事。安全教育培訓是安全生產的前提和基礎,通過安全教育培訓,可以提高施工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和全員安全生產意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掌握安全生產科學知識,熟悉安全操作技能,促進施工企業的發展。
一、安全教育培訓的法律、法規要求
國家的多項法律、法規對安全教育培訓都有極為明確的規定,對施工企業的各級各類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以及企業內部建立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有較為詳盡而具體的要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得更為細致更具有可操作性。
《建筑法》規定:“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傷害”。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把安全教育培訓列入保證項目,規定企業應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施工管理人員和專職安全員應按規定進行年度培訓;新入廠工人必須進行年度培訓;新入廠工人必須進行有針對性的三級安全教育等。
由此可見,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是法律的規定,是施工現場的基本要求,是做好安全生產的基礎,有法可依,非常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