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基本要求
(1)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2)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3)所有單位主要負責人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2.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及有關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3)重大事故防范、應急救援措施及調查處理方法,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
(4)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5)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對培訓時間的要求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二)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要求
1.基本要求
(2)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進行安全資格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2)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生產培訓;
(3)所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
2.培訓的主要內容
(1)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及有關行業的規章、規程、規范和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勞動衛生知識和安全文化知識,有關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專業知識;
(3)工傷保險的政策、法律、法規;
(4)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及調查處理方法;
(5)事故現場勘驗技術,以及應急處理措施;
(6)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
(7)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8)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3.對培訓時間的要求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貯存單位、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其他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4.再培訓的主要內容
再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本領,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政策;
(2)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知識;
(3)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4)典型事故案例。
(三)對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
1.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簡稱“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2.新從業人員
單位對新從業人員,應進行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廠(礦)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基本知識;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關事故案例等。
(2)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主要是:本車間(工段、區、隊)安全生產狀況和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3)班組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主要是: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生產設備、安全裝置、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正確使用方法;事故案例等。新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危險性較大的行業和崗位,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
3.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進行相應的車間(工段、區、隊)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4.單位要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
對在崗的從業人員應進行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新知識、新技術;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
特種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作業,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礦山排水作業,礦山安全檢查作業,礦山提升運輸作業,采掘(剝)作業,礦山救護作業,危險物品作業,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的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操作技能的培訓教育,增強其安全生產意識,并獲得證書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推行全國統一培訓大綱、統一考核教材、統一證件的制度。2002年10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布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
通用部分》。該大綱與標準內容涉及《電工作業人員》、《金屬焊接與切割作業人員》、《電梯駕駛員》、《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起重機司機》、《起重司索指揮作業人員》、《制冷與空調作業人員》、《登高架設作業人員》八個工種,作為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性文件。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包括安全技術理論考試與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兩部分,以實際操作技能考核為主。《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由國家統一印制,地、市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簽發,全國通用。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者,每2年進行1次復審。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的,經用人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每4年復審1次。復審的內容包括:健康檢查、違章記錄、安全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