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氣瓶安全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氣體充裝行業特別是民用石油液化氣體經營企業在歷史上都是受政府補貼的行業,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嚴重不足。當時是短缺經濟條件,如果按市場經濟的規律辦,充裝企業應該是有較大的利潤空間的,是能保證安全生產的必要投入。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除原有國營公有企業外,進入氣體充裝行業的企業大量是國營大中型企業興辦的福利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沒有較大經濟實力來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基本達不到安全要求。
(2)充裝設施與氣瓶的分離,造成各類氣瓶監管失控。、由于各類氣體的經營者投資力度不夠,只投資必要的充裝設施,而讓氣體消費者投資氣體包裝物,形成了各類氣瓶的擁有者分散,氣體經營行為落后的局面,形不成集約化經營,使我們的監管失控,檢驗工作得不到落實,安全使用得不到保障。
(3)政策引導失誤。主要表現在:一是“門檻”設置不合理。法規僅對充裝環節中的充裝設施進行要求,而對充裝對象沒有要求。使充裝者不用投資氣體包裝物(氣瓶),不用對充裝對象的安全負責,而將安全隱患轉嫁給氣體消費者。二是將完整體系分割開。充裝設施、充裝對象(各類氣瓶)和氣瓶的檢驗應該是一個整體,而我們將其分割為不同的主體,把一個安全主體分割成若干個主體,使氣體經營的安全責任得不到落實。
2.解決氣瓶安全監察和檢驗中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1)進一步明確氣體充裝安全生產的主體。過去氣瓶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其原因是沒有清晰區分氣瓶的使用者和氣體的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氣瓶的使用者是各類氣瓶的充裝者,其原因是氣瓶是各種危險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包裝物,氣體的充裝者或經營者用氣瓶來包裝危險氣體進行銷售,因此氣瓶的使用者應該是氣體充裝者或是氣體經營者,而不是氣體的消費者。廣大消費者是消費氣體,不是氣瓶的使用者,他們不應擁有氣瓶也不應對氣瓶的使用安全負責。因此,市場在消費危險氣體時,氣體充裝或經營者應對氣體質量和氣體包裝物的安全提供保證,并有義務幫助氣體消費者了解如何保證安全使用。所以氣體充裝或經營者是充裝和氣瓶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只有明確了安全責任主體,才能在制定法規和實際工作中有明確方向。
(2)提高“門檻”。充裝企業應擁有的自有或托管氣瓶量以冗裝能力的60%為最低限,否則不能批準其充裝資格。建議國家局盡快發文規定充裝企業應擁有的自有或托管瓶的最低數量。以利于各地在審批充裝資格時遵照執行。
(3)適時調整安全監察的政策,保證工作目標的實現,如果說氣體充裝或經營者是安全使用的責任主體,那么經營者對氣體、氣瓶、充裝、運輸等環節負有整體的安全責任,特別是氣體的充裝者必須是氣瓶的擁有者。過去在政策層面上把屬于一個主體分割成若干個主體,其后果是造成整個氣體行業沒有“大老板”而只有小業主,沒有合理利潤,只有無序的惡性競爭,必要的安全生產投入得不到保證。因此,要從政策層面進行調整。建“光從法規上將充裝資格的行政許可改為氣體經營條件的安全行政許可。它應包括氣體的充裝設施和包裝設施(氣瓶)安全,氣體包裝設施還應包含氣瓶檢驗設施。將現有的充裝站和氣瓶檢驗站的行政許可項目合并,不單獨設立氣瓶檢驗站,使氣瓶的充裝和檢驗形成一個整體,這樣才能提高危險氣體經營者的“門檻”,引導有財力的企業進入氣體行業,只有氣體經營者的經營狀況良好,安全生產才有基本保障。
(4)建議調整氣瓶檢驗的內容。從氣瓶事故總體情況看,事故多發部位主要是瓶閥。因瓶閥的泄漏造成的事故占有較大比例,而因氣瓶本體質量不好造成的事故比例較小。現行法規規定的氣瓶檢驗內容,主要是對瓶體進行檢驗,檢驗工序基本是“克隆”氣瓶制造的后部工序。經過十多年制造環節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驗,氣瓶的制造質量基本得到保證。現在應考慮在用環節是否有必要對瓶體質量進行大投入的檢驗,目前的檢驗內容是否是氣瓶安全使用所必需。從實際出發,調整法規規定的檢驗內容是必要的。在氣瓶規定了報廢期的前提下,檢驗的重點應該是日常的、充裝前的檢驗檢查。定期檢驗的主要內容應該是對瓶閥的檢驗或是更換,這樣才能保證氣瓶的使用安全。
關于氣瓶的定期檢驗。從其目的來說,定期檢驗是為了保證使用的安全。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由誰承擔更合理、更有效?我認為氣體充裝者承擔較為合適。理由是:氣瓶的充裝和安全檢驗是一個整體,是為氣體經營服務不同的環節。氣體經營者對氣瓶進行安全檢驗(定期檢驗)是其經營業務的需要,所需成本是其業務所必需的,它可以通過加強管理來降低成本。而由其他的企業或事業單位從事氣瓶的定期檢驗工作,必然導致充裝單位和檢驗單位的經濟利益沖突,其結果是氣瓶不送檢或者檢驗單位經營不下去。目前的現狀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