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
2.礦長安全任職資格(具備安全專業知識)
3.安全技措費的提取和使用
4.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
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5.安全設施驗收和安全條件審查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
6.作業現場檢查和復查
(1)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2)發現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使用明火明電等違法行為的,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經復查合格,方可恢復作業。
(3)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煤礦執行情況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
對立即停止作業、停止使用或者關閉礦井的責令,應對執行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7.專用設備
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