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5條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應當以預防為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實行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這一方針內涵豐富,是一個有機整體,需要從總體上把握。
1. 落實好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的工作原則也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是無數礦工用生命的代價和血的教訓換來的。這也就表明: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重點應是預防事故的發生。在處理事先監察與事后監察、防止事故與處理事故的關系時,要把前者放在突出的位置,最大限度地減少煤礦事故的發生或不發生事故。
(1) 根據《條例》規定,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要嚴把工程施工前的設計審查關,確保工程設計無安全缺陷;在工程竣工后或投產前,嚴格把好驗收關。這樣,就制止了不合格的安全設計投入生產,避免了由此而發生的事故,真正做到從源頭上消除安全隱患,消滅事故源。
(2) 要結合本單位實際,摸清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并及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對必須投放資金整改的要落實資金到位,確保事故隱患及整改,消除事故誘發源。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分專業進行安全專項整頓,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并制定目標考核制度,以減少乃至消除同類隱患的重復出現。這是做到預防為主的關鍵性措施,是預防為主的具體化,也是貫徹執行《條例》的基本要求。只有及時發現和消除了事故隱患,才能從根本上防止事故的發生,而且發現要及時,發現之后還要消除,如果發現不及時、發現了不能消除,不僅是監察人員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事故隱患的要依法予以處理。對企業安監人員更應該如此。
2. 落實好兩個結合的工作原則
一是安全監察與促進安全管理相結合。監察本身不是目的,而是通過監察促進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通過安全監察,使企業負責人更好地發揮統一組織、領導安全生產工作的作用,使企業部門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此外,通過安全監察,使企業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各崗位責任制更加嚴格,安全生產措施更加落實,從而促進安全生產。
二是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從某種意義上講,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本身就體現了教育的功能。在進行安全監察過程中,本身就在宣傳安全生產的意義,宣傳提高安全意識的重要性,提醒工人時刻注意自我保安等等。防止事故發生最終要通過煤礦企業職工自身的努力來實現,因此要把宣傳教育、提高煤礦職工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提高職工的自我保安能力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抓緊、抓實、抓好。當然,對違法違規者進行懲治也是非常必要的,否則,便不能保證《條例》的貫徹實施,不能有效地制止和糾正違章、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