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中,該不該承擔不安全施工的責任,這是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在出臺政策性文件和進行日常管理是所遇到的問題,是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中、施工單位在施工中認識比較模糊的問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行業當前議論較多的話題。本人認為監理單位應承擔不安全施工的連帶責任。現分述如下,錯誤之處誠請批評指正。
施工安全則指在生產過程中沒有危險,不受威脅,不出事故。即消除可能導致人員傷害、死亡,職業病,或造成設備財產破壞、損失,以及危害環境的條件,實現安全生產。
工程監理,是指監理單位受業主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工期等事項實施的監督管理;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監理之所以應承擔不安全施工連帶責任,在于:
一、管生產必須管安全,是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之一。安全寓于生產之中,并對生產中發揮促進與保證作用。安全與生產雖有時會出現矛盾,但安全與生產管理的目的卻表現出高度的一致。安全管理是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與生產實在實施過程中,兩者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存在著共同進行管理的基礎。管生產必須管安全,明確了一切與生產有關的機構、人員都必須參與安全管理并在管理中承擔相應的責任。工程監理是監理單位按委托合同和有關規定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其中也包括安全管理,因此應承擔不安全施工相應的連帶責任。
二、由國家建設部和國家工商局聯合印制的《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第十七條規定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10項權利。其中:
第(5)項規定:“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施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監理人享有權利和必須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技術方案,而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又是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的主要內容之一,簡單地講,監理人員有權利和必須審批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因此,如果監理人放棄審批安全施工技術措施或沒有發現安全施工技術措施的不當之處而造成安全事故,監理單位應負審批責任。
第(7)項規定:“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有了發布開工令、復工令的權利,也要視是否具備了開工、復工的條件,也就是說開工、復工的安全施工條件是否已達到了要求,否則的話,不就成為違章指揮了嗎?
第(8)項規定:“……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很顯然,對于不安全施工作業,監理人應通過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否則,監理人就失去了對工程施工監督管理的作用。
第(10)項規定:“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安全施工技術措施費是工程款的組成部分,而工程款支付必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因此也可以說總監理工程師有支付安全施工技術措施費用的確認權利。
三、浙江省建設廳《關于實施〈浙江省建設工程監理管理條件〉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階段應實行全過程監理,工作內容包括質量控制、投資控制、進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組織協調等……監理人員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確保施工現場安全設施的合理配置。”明確監理人員要對安全施工進行監督管理,同時也要負監督管理之責。
四、從工程建設的實施情況看,不能人為地把生產與安全強行分隔開來,它們同存于一體。不能認為工程監理只是“三控制二管理一協調”的工作。2000年10月25日,南京市電視臺演播中心在演播廳舞臺屋蓋澆筑混凝土施工過程中,由于模板承重不足,導致支架失衡,腳手架發生整體壩塌,造成6人死亡,多人重傷。事后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責任人韓某某(任項目部代理總監理工程師)有期徒刑5年。該起事故責任的確定足以說明監理應承擔不安全施工的連帶責任。
我國從1988年開始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以來,監理事業發展迅速,取得了積極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如監理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監理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監理責任不明確等。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立法部門從速通過深入調研和增訂法規來解決監理責任不明確等問題,以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葉權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