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決定從10月下旬開始組織有關部門,對全省關閉小煤礦的情況
進行復查,以確保在10月20日前實現關閉小煤礦的目標。
青海省政府指出,對國有煤礦礦辦小礦、國有煤礦井田范圍內的小井、不具
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四證”不全及高灰高硫的礦井、復采礦井和年產
量不足1萬噸的礦井一律關閉。對年產量不足3萬噸的煤礦,要在2002年前
經過技術改造達到年產6萬噸以上,到期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關閉。
省政府要求各地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力度,確保整頓后保
留的煤礦符合以下條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事故防范能力;布局合理,規模適
度,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礦長取得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并
持證上崗。
持證上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