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煤業集團公司古書院礦 吳岱順
2000年,國務院決定改革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并已經開始從下至下建立煤礦安全監察體系。在這一新的改革形勢下,國有煤炭企業怎樣認識安全監察工作,如何提高安全監察水平,就成為一個急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應該認識到,在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后,安全監察在國家和企業兩個層次出現了不同的界定。從國家安全監察部門來講,它主要代表國家對煤炭企業貫徹落實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執法監察。而從煤炭企業自身來講,它的監察工作主要指母公司一級代表決策者和股東對子公司貫徹落實企業安全規章、制度、指令的情況實施管理和監督。這種安全監督的格局在國有煤碳企業尤其顯得十分必要。
一則這是由安全工作的分工決定的。作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可能對每個煤礦的具體生產過程和作業現場實施監督,也不可能進行日常檢查,它主要抓帶有全局性、關鍵性的重要環節,以及涉及到違反勞動保護法規的重要問題,實施重點的國家監督。而國有煤炭企業、尤其是大中型國有煤炭企業只有在內部抓好安全監察工作,才能使整個安全監察體制在企業得以延伸。
二則這是由國有煤炭企業的特殊身份決定的。作為國有煤炭,無論是獨資的,還是多元投資的,它最大的出資方都是國家,而國家又是煤礦安全法律、法規的制定者。這勢必要求國有煤炭企業必須帶頭抓好內部監察工作,依法治理好企業的安全生產。
國有煤炭企業母公司一級如何搞好子公司的安全監察呢?筆者主要從健全安全監察機構、建設安全隊伍,改進和完善安全監察方法筆三方面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健全國有煤炭企業內部安全監察機構
首先要理順母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監察職能。要在母公司的安全工作領導機構中分設安全管理分支機構和安全監察分支機構,這兩個分支機構都對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直接負責。從他們的職能來講,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對安全生產機制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負責組織制定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規章、章程;負責確定安全生產階段目標,提出保障安全的工作要求等。它的工作主要是為基層單位的安全管理指明方向和下達指令,為內部安全監察提供具體的執法依據。安全監察機構主要負責對子公司貫徹落實安全法律、法規、制度、規程、指令等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調查、分析重傷以上事故,追究有關領導干部責任;負責對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設備、材料、儀器的投入進行監督,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它的工作主要是監督母公司的管理指令在子公司是否落實到位,為母公司管理起著“保駕護航”的作用。這兩個分支機構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聯系、但又互不介入,保持各自的獨立性。
其次要建立獨立性強、垂直管理的駐礦安全監察機構,這聽起來似乎仍是過去機構的照搬,但并非如此。因為過去由于國有煤炭企業實行是“工廠式”的 管理體制,而且由于沒有國家安全監察體制作保證,所以雖然也設立了機構,但實際上缺乏獨立性,存在與礦安全管理機構職能不清、同級監督等現象。針對這一情況,建立駐礦安全監察機構必須在職能、業務等方面與礦安全管理部門徹底分開。礦安全管理部門,接受礦上的行政領導和對口向母公司安全管理機構負責。駐礦安全監察機構,則在業務上接受母公司安全監察機構的直接領導和管理;工作經費和設施由母公司統一配備和下撥;安監人員由安全副總經理任命或聘任。并且為了防止人情關系影響公正執法,還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考慮對駐礦安監機構的主要領導實行定期輪換制度。為了保證駐礦安監機構有效行使職權,要賦予他們5項權力:(1)對所在礦涉及安全決策和管理的重要會議有參加的權力;(2)對所在礦所有生產地點有隨時進行監督檢查的權力;(3)對各項安全法規、制度、規程的貫徹落實有監督的權力;(4)對所在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要求限期整改的權力;(5)對所在礦安全生產狀況有提出評價意見,并上報的權力。
要通過從上至下理順職能,健全機構、明晰職權,維護安全監察機構的權威,為安全監察工作的開展提供組織保證。
二、建設精干高效的安全監察隊伍
安全監察人員擔負著重要的安全監察“執法”職能,他們 工作能力的高低、工作態度的好壞、工作效果的優劣直接影響到安全監察的成敗。因此,必須高標準、嚴要求抓好企業內部安全監察隊伍的建設。
要按照"德才兼備”和“四化”標準配備安全監察人員。作為安全監察人員,必須有全面的、過硬的綜合素質,起碼要具備5個基本條件:(1)熟悉國家有關煤礦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規程和標準,熟悉煤礦安全監察業務;(2)身體力行“三個代表”,對保護職工生命安全有很強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敢于堅持原理,敢于碰硬,秉公執法;(3)熟悉煤礦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有豐富的煤礦安全生產實踐經驗,至少有5年以上煤礦安全、生產技術方面的工作經歷;(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5)身體健康(駐礦安監人員年齡不應該超過45歲),適應煤礦安全監察工作。
要加強對安全監察人員的管理,建立監察人員“上崗資格證的”制度。定期組織監察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和法規學習,并要求每年搞一次安全監察人員的技術業務能力考試。考試合格發給“上崗資格證”;考試不合格,停下來進行補習,以促使監察人員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完善考核制度,重點抓好對監察人員履行職責、任務完成等情況的定期考核,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工資、獎金“二次分配”,做到誰監督的安全好,誰負擔的責任大,誰查出的問題多,誰的收入高,激勵監察人員提高工作實效。為了加強監察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還應該完善民主監督制度,鼓勵基層單位職工對監察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反映的舉報。把那些不負責任、不敢碰硬、不堅持原理、吃拿卡要的人員,堅決及時地清理出監察隊伍。
監察隊伍要不斷吐故納新,增加新鮮血液,保持充分的活力。根據企業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要打破門戶之見,拓寬監察隊伍的用人范圍和渠道。從普通監察人員到駐礦安監處長及其以上領導干部,逐步推行公開選拔、聘用的辦法,確實把工作責任心強、業務精熟、實踐經驗豐富的年輕人才不斷補充到監察隊伍中來。同時把年齡偏大、身體不好、不適合擔當監察重任的同志調整下去,予以妥善安置。
要通過加強監察人員的選拔、使用、管理和考核,逐步建設起一支“作風過硬、人員精干、業務精熟、監察高效”的企業內部安全監察主力軍。
三、改進和完善安全監察方法
在這一點上,主要應注意要有利于實現安全管理與安全監察分開,有利于調動基層單位抓安全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為此,特別要重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健全、完善。
1、完善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監督檢查要突出動態化。固定性的監督檢查,會使被檢查都有充分準備掩蓋安全上存在的漏洞,檢查結果往往不夠真實和準確。因此,安全監察機構尤其是駐礦監察人員,應該多采取動態的檢查方式。打破時間限制、專業限制、地點限制、深入基層、深入現場進行檢查。走到檢查到哪,哪壺不開提哪壺,及時、全面地發現基層單位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促使他們走出“檢查來了一陣風、檢查過后放松”的怪圈 ,真正把功夫下到平時。
監督檢查要體現超前防范原則。江總書記反復強調“隱患險于明火、防防勝于救災”。從監督檢查的目的來講,不應該是“亡羊補牢”,而應該通過幫助被檢查者發現和及時排除隱患,避免積小患為大禍。因此,監察機構要認真分析各礦安全生產的特點,多把握一些趨勢和規律性的東西,在此基礎上,確定針對性強的監督檢查內容。及時打好“預防針”。如針對當前煤炭企業資金比較緊張的情況,加強對安技措費用、綜合治理瓦斯、煤塵專項費用等安全投入的監督檢查力度;根據部分煤礦標準化工作滑坡的苗頭,著力抓好對質量標準化和崗位作業標準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等等。使得安全監察能夠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
當然,不論采取什么形式的監督檢查,最終結果要在被檢查者的經濟利益上有所體現。如,在監督檢查中,可以把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嚴重程度不同進行歸類打分,性質嚴重的,扣分就多。并且對查出問題未按時整改的、發現隱患未及時排除的,知道是問題屢禁不止的,還應加倍處罰。然后根據分數高低進行排隊,分數高名次好,名次好獎勵多,否則獎勵就少。以此提高監督檢查的實效,增加基層單位堵漏洞、查隱患的積極性。
2、健全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鄧小平同志曾講過,“恢復和健全規章制度,關鍵是建立責任制。”江澤民同志也反復告誡我們“責任重于泰山”。因此,搞好安全監察工作的關鍵是抓好安全責任的追究。
進行安全責任追究,必須要建立一套安全績效評估制度。按照層次管理強調的“關鍵的少數”的原則,母公司進行績效評估重點是抓好三個責任人、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一是礦長對本礦安全承擔的第一責任;二是煤礦總工程師對“一通三防”負總責;三是各礦分管副礦長、副處長對分管系統的安全負第一責任。其他管理人員責任的落實,由各礦自己負責抓好。從具體評估方法來講,要做到考核量化。這樣做的目的在于使抽象的責任概念細化為具體的工作項目,便于在責任考核上進行操作。如,可以把對三個責任人的考核內容分為安全指標、安全管理、個人安全素質等幾個部分,具體對本單位或本系統發生事故情況,安全法規和制度落實情況“兩標”執行情況,個人下井抓“三違”、查隱患情況等定出標準分,整個職責履行情況最終以分值體現出來,使安全績效好壞一目了然。評估還要實行指標否決。安全工作就要以成敗論英雄,就要看工作結果的好壞。如果所在單位發生死亡事故,評估對象的評估資格就要被取消,這應該是一項不容置疑的否決性條件。
進行安全責任追究,必須實行安全績效與責任人“票子、面子、帽子”的“三掛鉤”。與票子掛鉤,就是凡是發生局定重傷以上事故,就是根據情節輕重對礦有關領導干部進行處罰,并要相應扣減其年薪制中一定比例的安全績效工資;與面子掛鉤,就是在發生死亡事故時,礦有關領導干部要在公開場合作檢查,就是在發生死亡事故時,礦有關領導干部要在公開場合作檢查,對事故及其失職情況予以曝光;與帽子掛鉤,就是在發生一次3人以上(含3人)多人原煤礦死亡事故或全年累計發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事故時,就要免除礦長及有關副礦長的職務。“三掛鉤“是安全責任追究制度的核心。不管是誰,無論資歷長短,不論過去貢獻多少,不論官職大小,一旦他職責沒有到位,都應該毫不含糊地加以落實。唯如此,責任追究才有強制約束力,才能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促使各級領導干部始終如一地把”安全第一”貫穿到生產經營全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