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制定《關于做好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驗收工作的意見》。
《意見》對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驗收工作提出了要求:
一、驗收工作的組織與領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驗收工作,并負責制定驗收細則和實施辦法,對各市、縣的整治工作進行驗收。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對本轄區內煤礦逐個進行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驗收。各有關部門在驗收工作中要協調行動,積極配
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監察。
二、驗收的基本條件。
1、國辦《緊急通知》要求予以關閉的煤礦全部切實關閉。
2、礦井關閉達到了關閉礦井的“六條標準”。
3、國有煤礦和停產整頓的鄉鎮煤礦按有關標準切實進行了有效的整治,通過整治真正達到標準。
4、凡是恢復生產的合法鄉鎮煤礦全部有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驗收人員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簽字。
5、本地區關閉礦井沒有發生死灰復燃現象,在整治期間沒有未經簽字同意恢復生產現象、停產整頓煤礦沒有發生違法生產現象。
6、整治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及時結案,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了處理。
三、驗收的方法。
1、省級人民政府對市、縣的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根據驗收申請,按地區進行驗收,并對部分煤礦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檢查礦點個數不低于總數的10%。
2、市、縣人民政府對關閉礦井和整頓礦井的驗收要組成驗收組,嚴格按標準和程序逐個進行驗收。驗收結果要登記造冊,并有驗收組人員和地方政府負責人簽字。
3、停產整頓礦井的驗收由企業提出驗收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驗收組人員、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簽字認定達到標準的才能恢復生產。達不到標準的予以關閉。
4、國有煤礦和鄉鎮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按隸屬關系由地方人民政府逐個組織驗收。礦辦小井全部關閉、生產礦井達到驗收標準的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5、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本轄區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達到國務院要求的,在驗收工作結束后,向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寫出報告。
四、驗收的時間安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市、縣的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驗收工作可從9月份開始分期進行,成熟一批,驗收一批,整個驗收工作于11月上中旬結束。從11月起,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驗收檢查組,對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驗收工作進行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