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
煤安監辦字[2002]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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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
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各煤礦安全監察局:
《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已在國家局日前召開的安全生產工作座談會上征求意見,并進一步作了修改,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
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水平,促進監察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制度是國家對煤礦安全生產實施的法律制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全體安全監察人員,要充分認識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搞好執法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認真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切實做好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要堅持以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切實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果。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事故防范作為行政執法的出發點,工作重心要從事后查處向事前預防轉移,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促進煤礦安全生產狀況穩定好轉。
二、建立和完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機制
制定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方案。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研究制定年度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計劃,明確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的目標、內容、重點、措施。各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要根據國家局的總體部署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執法計劃,結合轄區內煤礦安全監察實際,提出執法方案,建立安全目標監控機制,確保全年執法目標的實現。
建立執法報告、執法統計和執法分析制度。各辦事處、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按照《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建立執法報告制度,定期逐級報告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情況。要建立執法統計制度,全面掌握執法動態,有效改進和指導執法工作。建立執法分析制度,定期進行執法分析,從分析監察執法情況入手,掌握執法工作的內在規律,并根據煤礦傷亡事故的頻率、分布和趨勢,研究和改進行政執法的辦法和措施。
規范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行為。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各辦事處,要研究和制定執法工作規則,規范行為;要認真執行監察執法程序,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依法監察;要正確掌握和使用行政執法文書,嚴格按程序履行安全監察執法職責,提高執法的有效性和針對性;要有效實施各種行政處罰,特別是要加大經濟處罰的力度。
三、突出重點,加大對煤礦安全的監察執法力度
對各類煤礦的安全生產開展監督檢查。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建立煤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機制,依據《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開展對各類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一是對煤礦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及安全保障措施進行監督檢查,二是對煤礦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進行監督檢查,三是對煤礦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監督檢查,四是對煤礦使用的生產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進行監督檢查,五是對煤礦是否達到強制性開采要求進行監督檢查。要依法懲罰違法違章生產者,堅決制止和糾正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行為。
針對重點地區和重大隱患開展重點監察。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針對轄區內煤礦的分布和安全生產狀況,調集區域內的監察力量,認真組織開展對煤礦事故多發地區和重點煤礦企業的集中監察。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各辦事處,要抓住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重大隱患的監控治理,在超前預防上下功夫。要對煤礦及其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遵守操作規程,堅決糾正各種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要重點突出“一通三防”,在堅持覆蓋式監察的前提下,開展專業性重點監察,針對事故隱患下達執法文書,該停產的一律停產,該關閉的一律吊銷有關證照后予以關閉,努力杜絕重、特大瓦斯事故。
抓好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的督查。要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督促各地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對非法開采的小煤礦要依法予以取締,未通過省級人民政府驗收、重新核發“四證”的小煤礦和不符合《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小煤礦要堅決依法予以關閉。國有煤礦凡存在超通風能力生產的,屬于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而未采取防治措施的,生產布局和通風系統不合理的,以及高、突礦井未裝設監測系統或系統運行不正常的,要一律停產整頓,未經省級人民政府驗收合格的一律不準恢復生產。
四、立足防范,建立健全事故預防機制
實行煤礦安全程度評價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以煤礦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定期組織對轄區內煤礦安全狀況的評價,實行分類指導、重點監察。各辦事處在對轄區內各類煤礦進行全面監察的同時,要根據安全評價結果,將礦井劃分為不同的安全等級,按安全生產條件分類監察。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每年組織一次安全綜合評價,辦事處要開展動態抽查評價。安全評價結果要通報地方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布。凡事故隱患在限期內未整改到位的礦井一律停產整頓。
實行事故隱患監控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各辦事處,要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事故隱患監控治理責任追究制度,將安全監察執法的關口前移。對發現的事故隱患要督促整改;對煤礦事故隱患應當發現而未發現以及對重大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進行整改的,要追究企業負責人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行政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行安全條件審查制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嚴格煤礦建設“三同時”規定,煤礦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要把好設計審查關、竣工驗收關;建立礦長安全資格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制度,凡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一律不得擔任礦長;按照《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規定開展對小煤礦安全生產條件的監察,凡不具備條件的不得準許其生產。
實行監察執法定期通報制度。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各辦事處,要建立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通報煤礦安全監察情況的工作制度,通過多種渠道通報監察情況,提出監察行政執法意見,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建議。特別是對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的要求,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整改的措施。
五、加大查處重、特大事故的力度,防止同類事故再次發生
依法嚴肅查處傷亡事故。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各辦事處對轄區內發生的煤礦事故,要在法定的期限內結案。要根據國務院302號令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嚴肅查處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管理責任的各級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促進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礦企業切實接受事故教訓,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組織煤礦事故查處情況跟蹤執法。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對已結案的煤礦重、特大事故查處情況,要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跟蹤執法,凡事故責任者的責任追究沒有落實到位的,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予以落實;對發生事故的礦井,要進行跟蹤檢查,落實防范措施。
認真落實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決定。要依法監督煤礦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下達的責令關閉、停產整頓、停止作業和限期整改等監察執法決定,對拒不執行的,依法強制執行;釀成事故的,要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的行政責任。
六、加強指導,提高執法水平和業務素質
加強對辦事處執法工作的指導。辦事處處在安全監察執法工作的第一線,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基礎,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加強對辦事處的指導,為辦事處培養法律專業人材。要緊緊圍繞行政執法的重點和難點,把學法、懂法當作當前的一件重要任務來抓,進一步提高執法觀念和素質。
總結經驗,抓好典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加強對辦事處監察執法工作的管理,研究解決行政執法工作中的實際問題,注意總結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成功經驗、先進典型,并及時加以推廣,通過典型引路,帶動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
七、強化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機制
建立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所確定的安全監察職責,結合轄區內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監察執法工作目標,層層簽訂安全監察行政執法目標責任狀,將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職責分解、落實到機關各處室和所屬各辦事處以及每個安全監察人員身上。
落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在確定安全監察行政執法目標、明確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職責的基礎上,要采取有效措施,將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要建立相應的約束激勵機制,制定有效的考核辦法,加強對機關各處室和所屬各辦事處以及每個監察人員履行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平時與定期、責任制考核與公務員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結果作為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各處室和各辦事處領導干部及安全監察人員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對于在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中,落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成效顯著、業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嘉獎或晉級;對不能落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責任制,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不力的,給予批評教育;對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注重發揮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作用,積極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
加強執法工作的宣傳。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和各辦事處,要加強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要宣傳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制度和監察體制,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與監察執法環境,減少執法工作阻力。
建立信息發布制度和舉報制度。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建立和完善新聞發布或信息發布制度,對影響大、性質惡劣的特大事故,及時將查處結果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要設立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和電子郵箱,對群眾舉報的事故和重大隱患,要限期認真追查,依法嚴肅處理。
發揮新聞輿論監督作用。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要定期將轄區內煤礦安全狀況的評價結果在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01]68號文件的規定,將關閉整頓小煤礦工作中確定關閉的礦井及整頓后經省級人民政府驗收批準恢復生產的礦井,及時在省級報紙上進行公告,以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
